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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改稅”能確保社保金的安全嗎 | |
http://www.CRNTT.com 2010-04-13 10:32:50 |
2010年4月7日,財政部官員向媒體透露,財政部已經在著手研究社會保障稅的開征,並有望在一些地方進行試點。 其實,對於社保是否由“費”改“稅”,無論在學術界還是在官方都是一個爭議很久的話題,在聞稅則喜的傳統下,這種思路得到了學界的熱捧,筆者曾經通過學術期刊網查詢相關的學術文獻,竟然有80%以上的文章都支持“費”改“稅”,而至於支持“費”改“稅”的理由,綜合起來,不外乎如下幾點:其一,與國際接軌,認為國際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實行社會保障稅;其二,認為費改稅可以避免繳費中的跑冒滴漏;其三,費改稅以後因為由稅務機關徵收,可以避免在目前體制下由社保部門一家說了算的弊端,增加監管,防止大案要案的發生。 暫且不論以上幾點費改稅的理由是否站得住腳,單就我國社保制度的基本基因來看,簡單地“費”改“稅”的思維根本無法和現有的制度體系對接。從目前我國社會保障繳費的基本制度要素看,包括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等在內的社會保障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混合模式。社會統籌部分實行現收現付,個人賬戶部分實行完全基金積累。社會統籌體現的是政府的救濟性質,而個人賬戶則完全根據個人的情況繳納。大體上,目前的基本設計是:各類企業都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0%左右繳費,個人繳納本人工資的8%;個人全部繳費和企業繳費的3%計入職工個人賬戶;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20%從統籌基金中領取基礎養老金,並按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的1/120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也就是說,社會保障這個“繳費”本質是一種救濟與儲蓄相結合的保險制度,而核心賬戶是個人,既不是典型意義上的收費,更不是典型意義上的稅收制度,個人未來得到的養老金等的標準,既有社會保障的成分,更有個性化的因素。 既然如此,社會保障繳費的目的是為了充實個人賬戶,在這種情況下,通過所謂的費改稅,最起碼有兩個弊端:其一,把本來屬於個人的積累完全變成了公共積累,以前繳納的個人利益無法得到保障。從繳費的比例看,有的地區個人支出部分超過了個人收入的60%,單位繳納的部分也不少,這些資金如果全部進入統籌賬戶,請問還有誰願意進入社保體系?其二,實行以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劃分政府、企業和個人三方社保責任、減少政府財政負擔的較為可行的一種選擇。而開征社會保障稅則意味著未來社會保障的資金全部由政府提供,政府通過稅收的手段徵收以後,再通過再分配的方式,來為居民的養老等提供保障,而事實上,在我們國家,政府目前承擔的社會保障費用不到財政收入的10%,遠遠低於歐美等發達國家,和北歐福利國家更是相去甚遠,費改稅以後,社會保障的缺口將會更大。在這種缺口下,如果貿然推行所謂的費改稅,將本來屬於個人和單位的積累“公共化”,不僅單位沒有積極性,個人也將會千方百計減少繳費的數額,好不容易培養起來的通過社會保險養老的意識將蕩然無存;其三,費改稅在目前來講,毫無操作性,正如前述,目前通賬結合的賬戶即使要改成社保稅,那也只能對社會統籌的部分改,對於個人的賬戶,產權屬於個人,不可能將其平均化;其四,徵稅的依據一般是薪酬收入,但廣大的農民並沒有薪酬待遇,這意味著,將本來剛開始享受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最廣大的農民又排除在社會保障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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