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台灣論衡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選舉法修改能否成為財產申報契機

http://www.CRNTT.com   2010-03-12 10:30:41  


 
  我們建議全國人大代表在審議選舉法的過程中,充分認識到代表候選人個人申報制度的重要性,通過完善法律規範,將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落實到位。當然,由於財產申報制度關係到每一個全國人大代表自身的利益,所以,可能會有一些人大代表心存顧忌。我們相信人大代表能夠從國家利益出發,身體力行,盡快完善代表候選人個人申報制度,從而使我國民主政治建設進入新的階段。

  筆者具體建議:第一,可以在選舉法中明確規定,代表候選人申報個人情況的內容包括個人擔任社會公職、企業經營和財產收入情況;第二,必須明確規定如果代表候選人在個人情況介紹方面弄虛作假,選舉委員會可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為理由,取消其候選人資格;第三,代表候選人向選民介紹情況的時候,應當如實介紹個人的財產情況、家庭情況,如果選民提出要求,還應當向選民介紹家庭成員財產收入情況;第四,選民候選人當選人大代表之後,如果選民發現人大代表在個人情況介紹方面弄虛作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罷免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會也應該受理選民的投訴,並且公開向選民說明處理情況。

  長期以來,在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建設方面,學術界提出了許多似是而非的議題。譬如,有人認為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必須與國家的儲蓄存款實名制結合起來,公務員的財產申報制度必須與國家的誠信制度結合起來。在筆者看來,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不是包治百病的靈丹妙藥,但是,如果依靠少數人監督國家公務員,那麼,必然會產生越來越多的腐敗。在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設計方面,一定要充分發揮選民的作用,完善我國的選舉制度,鼓勵選民隨時監督國家公務員。


 【 第1頁 第2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