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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用房共享產權新政可期

http://www.CRNTT.com   2010-02-08 08:06:10  


  中評社北京2月8日電/經濟適用房的產權問題近期已有新突破。據媒體對《住房保障法》起草小組專家成員、清華大學房地產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申衛星教授的採訪,修訂中的《住房保障法》提出,保障所有人的居住權利,滿足城鄉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為抑制對經濟適用房變相投機的需求,將由出資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對象共同擁有經濟適用住房的產權。

  《東方早報》刊登金融學博士陸志明文章認為,有關人士通過經濟適用房進行尋租的主要動機,在於通過低價購入,5年限制期過後在市場上拋售獲取暴利。從理論上講,如果將5年後出售經濟適用房的個人獲利限制在尋租與轉讓成本之內,那麼投機者將不會有動力去從事經濟適用房投機活動。因此,限制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投機性需求,是完善社會住房保障的必由之路。除了事先確保對申購經濟適用房者的資質審核、事後強化政府優先回購經濟適用房的權利以外,事中限定產權分配,壓縮投機性購房者的收益空間同樣不可或缺。

  這樣做也有一定的法理依據。經濟適用房作為政府保障性住房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之所以低價,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土地是政府無償劃撥的,住宅建設中也提供了相應的保障管理,政府理應享有一定的產權收益。

  文章表示,即便不從收益的角度考慮,政府也可將經濟適用房作為公共住房安全產品出售給有一定經濟實力的公眾,並將收入所得轉入到專項住房保障基金中。這樣可以實現公共住房保障資源的循環利用,對於滿足中低收入階層的住房保障需求同樣十分有利。這比此前單一的政府預先回購要實用得多。同時,強制性的規定對潛在的腐敗尋租也有良好的抗干擾性,能避免政府優先回購權在實際行使中落空。

  當然,政府所占產權的比例將影響到經濟適用房投機者實際買賣成本。從目前的《住房保障法》的內部討論稿來看,經濟適用房產權由出資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對象共同擁有,出資比例主要根據土地使用和建築及安裝費用比例確定。考慮到國土資源部近日強調,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以及城市、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中符合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條件的安置用地,應當以劃撥方式供地,經濟適用房的土地使用價格如何確定尚存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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