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台灣論衡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第11頁 第12頁 第13頁 第14頁 第15頁 第16頁 第17頁 第18頁 第19頁 第20頁 第21頁 第22頁 第23頁 】 
ECFA與政治糾纏 兩岸法律障礙

http://www.CRNTT.com   2010-01-21 00:29:35  


 
  在WTO規範之下,若台灣希望最終回歸到正常化的WTO最惠國待遇,台灣最近已公佈2010年開始承認若干中國大陸學校的學歷等,以及之後是否讓大陸學生來台考相關專業執照考試等問題,從WTO規範宗旨來看,當然鼓勵會員間針對學歷認證與資格認證進行合作,畢竟WTO認為這種雙邊安排是屬於減少非關稅貿易障礙的一種作法,可促進最終自由貿易的目標。不過GATS協定對於會員倘若進行此等雙邊相互承認的安排,除了應該通知WTO外,同時也要給予其他有興趣的會員類似的協議機會,以參加協商或加入此一相互認許的安排。

  資金管理問題

  第四,WTO對資金管理部分,主要是與貿易有關的投資,不過WTO對於資金的管理規範上較為鬆散,它在“與貿易相關投資協定”(TRIMS)之下,只針對國民待遇與數量限制部分有所規定,並未有太多實質的規範內容。此外,WTO架構下還會涉及到資金規範的問題,則是在服務貿易下之服務提供模式三的部分。

  模式三是所謂以設立商業據點來提供服務的模式,換言之,設立商業據點也就是讓資金可以進來投資服務業或設立提供服務的公司,因此設立商業據點就會涉及到資金進入的問題。在GATS協定中規定,一旦會員在WTO服務業承諾表中載明開放某個服務業別以模式三來提供服務,則意味同樣承諾開放讓資金進入。不過,服務業中以金融業較為敏感,因此涉及與金融服務業有關的資金時,GATS容許會員基於國內金融監理審慎的措施,針對資金採取一些審查。這是WTO特別容許的法規管制,比如金融MOU也是WTO鼓勵會員進行的雙邊安排。同樣的,會員間該等雙邊的合作,也要讓其他會員有參與的機會。

  兩岸貨物往來之問題

  第五,關於貨物部分,貨物可能會涉及WTO“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TBT)、“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協定”(SPS)等技術性法規合作措施。倘若我們針對兩岸貨品,相互承認檢驗等符合性評鑑程式與結果、或調和雙方疫檢措施及工業產品相關標準時,對WTO同樣也負有通知的義務。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第11頁 第12頁 第13頁 第14頁 第15頁 第16頁 第17頁 第18頁 第19頁 第20頁 第21頁 第22頁 第23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