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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制約的地方政府難以重建信任

http://www.CRNTT.com   2009-07-02 10:29:32  


 
  原因在於,政府變成公司,與一般市場上的公司不同,如果說後者還要受到市場中一系列的合約和規則所制約和支配的話,政府公司則沒有這些限制。因為政府是市場規則和合約的制定者和執行者,因而政府擁有一般市場公司根本不具有的強制權力,從而勢必出現下述現象:假如政府和民衆的利益具有暫時一致性,政府公司化或能給民衆帶來福利的改善;但假如政府跟民衆的利益不一致,那麼,政府公司化的結果首先是要保證政府這個公司利益的最大化,與“公司”利益無關的東西都會統統靠邊站,甚至被清除。這時候的政府,就不再是為百姓服務的政府,雖然他還打著為人民服務的旗號。而在多數情況下,政府呈現給社會的是後者,因為政府是由不同的官員構成的,官員的利益不完全等同於政府的利益,因而在政府公司化的傾向中,官員可以更好把自己的利益置換成政府的利益。所以,我們常常看到,在一些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資中,明明有些項目會產生嚴重的環境污染,損害公衆健康,但只因它會帶來稅收,甚至僅僅只是為了完成招商引資的任務,也被地方引進來。

  要重建趨於解體的社會信任,一些學者提出應加強官員與民衆的溝通、協調能力,提高他們妥善處理突發群體事件的本領。這是很必要的,但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必須約束政府的權力,徹底扭轉逐利性、公司化的政府行為,重建被政府和市場摧毀的社會共同體。民衆對政府的信任越來越取決於政府提供的服務對於他們的需求的滿足度和滿意度。雖然我們早已提出了“科學發展觀”,但一直到現在,都沒有將之內化為一套地方政府和官員自覺遵守的制度、規則和機制。特別對基層政府而言,因為其直接面對底層百姓,如果其權力基礎僅僅來自於上面的授權,而不從其為民衆提供的社會服務中獲得合法性,將是非常危險的。所以,還必須發展基層民主。通過基層民主,使基層政府的運轉被置於民衆監督和問責之下,才能真正克服基層政府的公司化傾向,將其運行機制轉變為以公共服務為核心。

  總之,如果說,地方政府公司化在其發展初期其負面作用表現得尚不明顯,那麼,隨著政府越來越深地介入經濟事務,以及在這一過程中社會分化和利益集團的形成,它給整個社會產生的危害將會越來越明顯。為此,需要從源頭化解信任危機,重建社會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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