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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台灣關係法:三十年“功”過從頭評說

http://www.CRNTT.com   2009-04-10 06:04:53  


資料圖:美國將為台灣升級E-2C預警機
  中評社北京4月10日訊/澳門《新華澳報》今天登載評論員富權文章《與台灣關係法:三十年“功”過從頭評說》,全文如下: 

  三十年前的今日,美國總統卡特簽署由國會於三月二十八日通過的《與台灣關係法》,並追溯於同年一月一日亦即中美建交之日起生效。卡特總統還發表了一項聲明,稱“這項立法與我們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係正常化時達成的諒解是一致的,它反映我們承認該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同時他又聲稱,將以“對台灣人民幸福的關心相一致的方式”,以及同“中美建交聯合公報”相一致的方式,來實施這一法律。

  《與台灣關係法》是一部現行的美國國內法。它的立法背景,是中美建交後,《美台共同防禦條約》亦隨之遭到廢除。但美台雙方交流又不能以“國際條約”為之,因而美國就以國內立法形式制訂,以取代《美台共同防禦條約》,只規範美國政府,“對國際無效力”。由此,《與台灣關係法》記載美國對台灣政策的目標,包括維持台海和平穩定,維持台海現狀,維持美台商業及文化關係、保障人權與台灣安全。法律中明確指出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包括杯葛或禁運)解決台灣未來的作為,均會威脅太平洋和平與安全,美國將嚴重關切;美國將繼續提供防衛性武器給台灣;美國也將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高壓手段,危及台灣人民安全與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但並未表示,一旦台海發生戰亂,美軍有義務出兵護台,亦未明確表示,如果台海危機是由台灣方面挑起,美方應具體如何回應。

  《與台灣關係法》內文一共十八條。主要內容包括:法律的名稱、外交政策宣傳、政策執行程序、法律適用範圍、美國在台協會及國會監督權力。該法律“承認”給予台灣當局的權利和資格有:一、互派代表。雖然不使用使、領館名銜,但給予外交特權。二、將台灣當局作為“獨立政治實體”對待。不論移民配額、進口配額和統計項目等,均對台灣單獨列出。三、訂立條約、協定之當事人資格。四、承認台灣當局的“中華民國護照”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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