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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大屋頂 兩岸共圖強

http://www.CRNTT.com   2009-01-28 00:21:27  


兩岸關係如何進一步發展需要思想激蕩
  中評社香港1月28日電/旅居加拿大的台灣學者牛震在新近出版的《中國評論》月刊2009年二月號上登出文章--“兩岸一中屋頂合作共處”架構奏議。作者認為:“期望兩岸領導人應站在大中華民族高度,掌握此一得之不易的契機,謀取中華民族共同利益,共同攜手創造中國的未來。中國崛起已走向一個台階,尚待全體中國人同心協力,共同努力完成中國崛起。”文章內容如下:

  細讀中國評論130期、131期,刊載張亞中教授“兩岸和平發展基礎協議芻議”及《思想者論壇》“兩岸和平合作前景展望”諸學者討論,以及外交老兵邱進益“大使”在杭州兩岸關係和平發展論壇所提“兩岸和平合作協議草案”等,都對我有很大的啟示。基於過去十多年業餘研究兩岸問題心得,認為兩岸過去近六十年來的分治鬥爭,現在出現了和解最好時機,在此提出一個“兩岸一中屋頂合作共處架構草案”(以下簡稱一中屋頂),討教於兩岸先進學者,並供北京和台北兩個政府參考。

    “一中屋頂”合作共處架構指導原則

  (一)中華民族共同利益為優先原則

  現代民族定義:一群血緣不同的族群,共同生活,共同語言,共同多元文化意識,效忠同一個國家,例如美國多元文化的美利堅民族(Americanism)。“中華民族”包括漢、滿、蒙、回、藏及其他各少數民族(包括台灣島內九個原住民族)之總稱,共同效忠“中國”。對內各民族地位平等,相互扶持,和諧共處;中華民族共同利益優先於個別族群和政府利益;中國國家名字稱“中國”, 由兩岸政府代表兩岸中國人共同制訂“中國主權憲章”,作為中國國家最高法律,中華民族各族人民一體遵守。

  (二)國家主權,兩岸共用。治權分治,合作共處。

  自1949年兩岸分治,兩岸憲法主張的領土主權一直是重疊的,直至1991年5月1日台灣公佈中止動員戡亂時期, 承認中共政權統治大陸合法性, 台灣的本土政權, 逐步向獨立方向移動;至1999年李登輝提出兩岸是“特殊國與國關係”;2001年陳水扁說“兩岸一邊一國”。至此, 即產生了台灣主權問題爭執。依國際法,國家主權不容分裂;為解決這個爭執,以“一中屋頂”架構建構一個中國主權,北京和台北在“一中屋頂”下,合作共處。正確的論述,即是“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和大陸同屬中國,中國領土主權兩岸共用,兩岸分治合作共處。”

  “兩岸主權共用、分治合作”是兩岸走向治權統一的必要路徑,兩岸都必須妥協讓步,建立互信;北京應考慮承認“中華民國”存在現實,台北承認“一個中國”原則。

  (三)維持兩岸既有政治體制、社會制度、人民生活方式不變。

  兩岸分治59年以來,無論是生活方式,文化體質,基本思想意識,都形成了兩個不同的政治實體。如果現在就硬性聚合(統一),確有共同生活的困難;但我們又不能讓分離現狀永遠繼續。咸認治權統一必須有一過渡期,在過程中,通過交流,漸漸拉近兩岸人民生活距離;這個過程長短無法預期估算,因此,必須將過程中兩岸關係以法律固定下來。在過渡期維持兩岸既有政治體制、社會制度、生活方式不變。

  (四)接受國際法規範,各政府對內法律地位平等,對外權利義務不對等。

  依國際法,一個主權國家只能有一個政府對外代表國家。遵照國際法規範,“中國”所代表的是整個中國主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中華民國”只是代表對其統治區有效統治法人代表的政府;前者是統治中國大陸法人代表,後者為統治台、澎、金、馬、東沙、南沙,領土的法人代表。各法人在國內法律地位平等,但對外只能有一個政府代表國家;北京中國政府統治著中國97,25%的領土和中國98,2%的人口,“北京中國”是國際法意義的中國主體;而且北京當前是在聯合國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對外“北京中國”代表整個中國。對外台灣只是中國的一部分,在國際外交方面,台灣只能附屬於中國外交機構中的一部分,或者依國際法可以接受的條件經兩岸協商另作安排。(比如:申請中國在聯合國的第二個席位給予台灣,或者聯合國觀察員並參與聯合國專業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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