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二次金改問題大 千萬別輕忽 | |
http://www.CRNTT.com 2008-12-19 16:00:59 |
在扁案被特偵組提訴後,大家都預期檢方下一波的偵察與起訴重點,將會著重在二次金改等弊案。在這一波扁案起訴書中,已經出現了許多紅頂商人的名字。其中除一、兩位是建築商、土地仲介外,大多是金融機構負責人。他們在扁家貪瀆案中扮演的角色不一:有的送錢進官邸、有的搬錢進銀行、也有人進貢佣金或獻金、更有幫忙扁家在海外洗錢者。雖然這些送錢、搬錢、貢錢、洗錢的情節不同,但共通點卻是:他們都是當權貪汙者極為核心的“自己人”;若非如此,依常情判斷扁家也不可能把這麼見不得人、這麼機密的“錢”事,交給他們去處理。特偵組起訴書中指出,這些生意人涉案的刑事責任將另案偵辦。但撇開刑責不談,對於這些金控業者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社會責任、道德責任,所有人也都該關心。 有些生意人向特偵組或媒體表示,自己送錢進貢是因為受“總統”權勢脅迫、是懾於當局淫威而不得不然;但多數人恐怕不會接受這樣的辯詞。據報載,扁珍也曾暗示王永慶送錢,但正派經營的台灣企業之神顯然不理會如此的需索;而依常理判斷,甘願配合的一定是另有所圖。如有的送“佣金”是為了售地獲利、有的進貢後得到了復華金、有的匯錢恰好是在中信金企圖併吞兆豐銀行之際、也有協助扁家洗錢是因為曾受扁栽培擔任金控董事長等。 簡單的說,這些生意人自甘為官邸貪腐行為的共犯,背後都有著金額龐大的利益。匯款區區兩、三億,卻將上兆的公股銀行資產捧回家,無論怎麼看這都不像是“被脅迫”下的作為。當年,紅頂商人進出府邸、替扁家運鈔、為夫人燒菜、和小馬結交,換來在金融版圖上呼風喚雨的威風,氣燄不可一世,其企圖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以中信金插旗兆豐案為例,若非紅火案爆發,今天資產兩兆多的兆豐銀行就是財團囊中物。送個三、五億換回數兆資產的經營權,不難想像何以當時商人會搶著赴官邸。 其次,我們也關心過去數年靠著行賄、洗錢而併吞公股銀行的劣行,該如何回復社會正義。有官員擔心追究這些金融弊案會影響當前經濟,甚至以此理由而迴護他們的紅頂好友。坦白說,官員若是有這樣的白目邏輯,那就太低估台灣人民的社會正義觀了。還記得在一九九一年時,若干自由派學者對國民黨黨產展開圍剿,指出其四十年前黨產取得與坐大過程的不公不義。論規模,黨產雖大卻抵不上二次金改被併的公股銀行。論年代,許多黨產的併吞已經超過四十年,但金改弊案卻只是四、五年前的新聞。論後果,當時國民黨因循苟且的處理黨產,低估了人民對於社會正義的期待,逐漸醞釀起台灣人民的公憤,也間接導致了第一次政黨輪替。現在,金改弊端“屍骨未寒”,而公股銀行規模數兆更是黨產的好幾倍,若以為虛幻的“經濟安定”藉口就能使人民淡忘社會正義,那就真的是白目愚蠢到不行了。 最後要指出的是:金融業的回復正義,要比一般的黨資黨產容易得多。正因為社會對於操縱高財務槓桿金融業經理人的作為,有權力予以審核與導正,乃透過“金管會”這樣的政府機關予以監督,更對金融業定下種種管制規範。金控法的第三章與第四章,詳列了許多政府主管機關撤銷、處分、接管、解除職務的權力。從民眾的角度來看,一個賄賂官府、幫扁家洗錢的銀行經營者,不論其刑事上有無責任,絕對是“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的不適任經理人,是適用金控法五十四條的“範例”。特偵組就刑事責任的追究或輕或重,都必須接受人民的檢驗,而“行賄官府數億以取得國產數兆”的社會不正義,人民更是萬萬不能釋懷。扁家族受到刑事追究,那只是社會期待的一部分。銀行與國產所有權的不當流入財團,那同樣也是需要修復的社會正義。 (來源:中時電子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