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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台“公投政治”侵蝕挑戰一中框架

http://www.CRNTT.com   2018-12-29 00:11:58  


 
  (四)賦予“行政院”公投發動權

  修正後的“公投法”還有一個新規定,那就是:“行政院”對於“重大政策創制或複決”,認為有進行公投必要時,得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投;“行政院”提案經“立法院”否決者,兩年內不得重行提出。“修法”期間,“立法院”在討論“行政院”能否發動公投的問題上,民進黨堅決主張,但國、親兩黨持反對態度,譬如李鴻鈞指出,如果讓“行政院”擁有發動公投的權力,會讓“立法院”無法監督,民主制衡機制將全部崩解,若民進黨執意要納入“行政院”有發動公投的權力,至少也應規範若“行政院”發動的公投失敗,“內閣”應總辭以示負責,才能防止行政權擴張與濫用公投。⑧因民進黨在“立法院”處於多數優勢地位,最後依然通過了“行政院”有權發動公投的修正案。這個條款儘管規定了“立法院”對“行政院”發動公投的監督權,但沒有規定公投失敗的責任條款,既然如此,“行政院”發動公投就無後顧之憂,進而發動公投的可能性隨之增加。

  三、“立法院”排除兩項敏感議題剖析

  從最終生效的修正文本來看,其基本維持2016年底“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通過的初審版本,領土變更公投以及兩岸政治協議公投均被排除在“公投法”規範之外。

  (一)領土變更議題

  “公投法”修正案最敏感的條款是,“領土變更案之複決”是否要納入全台性公民投票適用範圍,成為各主要政治力量爭論的焦點之一。2003年的民進黨版本公投法草案裡並沒有領土變更,衹有“制憲”和“修憲”,但領土變更和“制憲”被國親版列為排除事項,藍綠後來妥協的結果是既沒有明確將領土變更和“制憲”列為排除事項,但也沒有明確列為適用範圍,衹明確列入了“憲法”修正案的複決問題。2005年“憲法”增修條文加入了領土變更的規定,其後民進黨雖打算將其再納入“公投法”,但國民黨認為這是多此一舉,因為“憲法”對其已經有所規定,沒有必要再納入“公投法”。

  從議題的推動力量來看,時代力量是主張將領土變更議題納入“公投法”修正案的最堅定支持者。對民進黨而言,其實它在這個問題上是矛盾的:一方面希望將這一條款納入“公投法”,作為未來實現“法理台獨”或舉行“統獨公投”的法律依據,以落實其“台獨黨綱”;另一方面,又擔心引發大陸的反彈而不敢將其納入。因此,民進黨內部在這個問題上曾出現過分歧。但至12月12日最後表決階段,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體意見是,領土變更等主權事項屬於“憲法”規範的範疇,“公投法”不能逾越自身運行的邊界,故反對將其納入“公投法”修正案,主張讓其“回歸憲法處理”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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