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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觀察:以法治方式促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 | |
http://www.CRNTT.com 2017-12-09 00:11:39 |
三是保障和便利台灣同胞在大陸創業、就業、工作、投資、入託、就學、購房、定居、婚嫁、支付、醫療、養老以及其他方面權益為目的的立法。隨著兩岸人民交流交往不斷深化,台胞在大陸日常生活和工作的許多方面,需要得到與大陸同胞同等待遇。他們的權益保障不僅需要政策上的優惠,更需要法律上的規範。通過立法滿足他們各個方面的需求,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使他們生活工作更加便利,是落實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的重要方面。《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若干重要問題的決定》中特別強調:“依法規範和保障兩岸人民關係、推進兩岸交流合作。”“依法保護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權益。”《決定》在談到加強重點領域立法時,指出,要“依法保障公民權利,加快完善體現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基本政治權利等各項權利不受侵犯。”“實現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保障台灣同胞的合法權益,是當前中央和地方涉台立法的重點之一。 以涉台立法主動引領兩岸關係的走向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的公佈和習近平總書記首次提出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已經過去了近3年。以法治方式推動兩岸經濟社會發展,是一項需要通過立法規劃和立法活動予以具體落實的重大戰略行動。對此,我們不能等待,不能受制於人。近年來,涉台立法方面的工作亟需強化,不可鬆懈。通過大陸方面主動的立法活動推動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意義重大。 首先,大陸方面在目前島內執政當局對簽訂和實施兩岸協議採取消極立場的形勢下,更應當掌握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的主動權和主導權,運用立法措施和行政措施,積極推動兩岸交流合作,不必受制於人。規則的制定不僅僅是為雙方交流提供行為準則,而且還標誌著對局面的把控,規則體系會主導話語權,話語權則會引導人們的思維過程。目前,大陸方面更應當以周密的涉台立法規劃和積極主動的規則制定行為,引導兩岸關係在經濟社會融合發展的道路上不斷前行。要意識到掌握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主導權和規則制定權的緊迫性和重要性,切不可因為對岸民進黨執政當局採取消極立場而自己不主動作為。 其次,涉台立法的重要功能還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在存在兩岸協議的領域,大陸方面的涉台立法可以為這些兩岸協議的實施提供可操作的細則,強化這些兩岸協議的實際效果,彌補協議中的不足之處,為協議功能的發揮提供支持;另一方面,在不存在兩岸協議的合作交流領域,大陸方面的涉台立法為這一領域的交流合作提供行為規範,將這些交流合作初步納入法治的軌道,並為將來商簽相關的兩岸協議打下基礎。最終為兩岸簽訂和平協議添磚加瓦。 應當看到,兩岸和平協議的簽訂,需要一系列兩岸合作框架協議作為支柱,需要大量的兩岸交流合作融合發展的協議作為基礎。同時,也需要大陸方面眾多的涉台立法來引領方向。這是一項艱巨宏偉的法治工程,需要我們一點一滴累積共識、固化成果。兩岸經濟社會的融合發展和我們實現祖國統一的目標,不應當受島內政黨輪替的左右。越是在困難的情況下,越是要不忘初心,積極作為,加快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中關於“完善涉台法律法規,依法規範和保障兩岸人民關係、推進兩岸交流合作”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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