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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專家:南海U-型線 要在法理上站住腳

http://www.CRNTT.com   2014-08-13 00:36:55  


 
     U型線的新論述

  2014年4月,大陸把於去年5月投入使用的第6代3,000米深水半潛式鑽井平台“海洋石油981”,首次拖到在南海U-型線內、距離西沙群島的中建島只有17海浬之處。

  就U-型線,由台灣與大陸所提出的說法皆能夠成立:國界線(boundary line);歷史性水域線(historic waters);歷史性權利線(historic rights of line);和島嶼歸屬線或島嶼範圍線(Chinese possession of the NanShaQunDao/Spratlys, etc.)。筆者提出第五種說法,也就是作為一個雙重保險或者包裹的歷史性水域與非歷史性水域(a double insurance or package of historic waters and non-historic waters),我認為如此的認定才能夠化解另外四種說法的可能矛盾。

  一些外國學者和專家喜歡把中華民族的U-型線批判為惡名昭彰(infamous)的,他們認定說也因為1982年12月的海洋法公約並沒有提到歷史性水域,兩岸中國的U-型線就是非法的。很有趣的是,就是連擁有歷史性水域的越南和菲律賓也站在外國學者和專家的那一邊。

  其實,於1994年11月生效的該法的序言有以下的重要文字:確認本公約未予規定的事項,應繼續以一般國際法的規則和原則為準據。換言之,吾人可以參考例如於1962年3月由國際法委員會為聯合國秘書處準備的官方文件:《關於歷史性水域(包含歷史性海灣)的法律制度〔Juridical Regime of Historic Waters, Including Historic Bay (document A/CN.4/143)〕》。

  報告中指出了歷史性水域應具備的要素,其中前三個條件是大家公認的,有人將之翻譯為:主張歷史性權利的國家應對該水域行使權利;該權利的行使應是連續地在一個相當長時間,並且已發展成為慣例;各國的態度,即為各國所承認。此外還有提及第四個要素的,即證明是基於經濟、國家安全及其重大利益上的需要或類似理由而主張歷史性權利。⑦

  該官方報告的第6頁告訴我們說歷史性水域是一個無法下定義的概念。〔不過,聯合國司法裁決機構亦即國際法庭曾經於1951年12月就Anglo-Norwegian Fisheries Case這個官司把歷史性水域當作內水(internal waters),只要是先擁有歷史性權利(historic right)⑧〕。1982年的海洋法公約倒是有提到歷史性權利,在第7,10和12頁,該報告指出歷史性水域在國際法或者習慣法是一個屬於例外非同尋常的regime(historic waters as an exceptional regime in international law or an exception to the general ru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or customary law)⑨。

  我們必須要從辯證的(dialectical)角度來描述、解釋和推論一個雙重保險的歷史性水域與非歷史性水域。換言之,在U-型線內,我們會同時看到等同於非歷史性水域的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海域和大陸架加上1982年前後所有的海洋法並未提到的maritime commons〔海(洋)事(務)公共(或者共同)疆域〕⑩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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