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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調控應關注結構變化 | |
http://www.CRNTT.com 2014-05-22 09:01:45 |
文章認為,作為流動性“蓄水池”,法定存款準備金具有充當流動性風險緩衝器和調節商業銀行信用擴張能力的功能。 從“防風險”、“控杠杆”考慮,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的全面下調應慎重。當出現劇烈的資本流出,外匯占款趨勢性大幅減少時,應及時全面下調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來“開閘放水”。 同時,運用SLO和SLF工具實現有選擇的“定向放鬆”來平抑銀行體系流動性的異常波動,防範流動性危機。 3.調整與優化存貸比監管,適度減輕商業銀行放貸約束。 文章提出,一是針對不同的商業銀行,實行差異化存貸比監管。例如,可適當降低中小商業銀行存貸比監管目標。二是鑒於同業存款中有相當部分存款是穩定性較強的定期存款,可考慮將同業存款或同業存款中一定期限以上的存款納入存款核算,從而有助於改善銀行存貸比。 4.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有序打破理財產品的“剛性兌付”。 文章表示,理財產品的“剛性兌付”扭曲市場紀律,幹擾資源配置方式,抬高無風險利率水平,引發投資者和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帶來諸多問題。未來應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有序打破理財產品的“剛性兌付”。 5.推動地方政府與企業“降杠杆”,積極緩解債務風險。 文章指出,推動地方政府“降杠杆”的短期應對措施主要有:利用可控範圍內的局部地方債務違約增強市場化的“風險-收益”約束;鼓勵地方債務重組。長期來看,則需要通過制度建設從根源上遏制地方政府舉債衝動、構建地方融資陽光化、長期化、市場化的系統解決方案,建立有效的償債機制。 實現企業“降杠杆”可通過給有經濟效益和有發展前景的企業補充資本金以及推動虧損嚴重、產能落後企業破產、兼並和重組等手段來實現。補充資本金方面,可鼓勵企業減少債權融資,多進行股權融資,包括股市IPO與增資擴股、吸引民間資本入股、鼓勵保險資金多做股權投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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