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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日本商船,中國理據何在

http://www.CRNTT.com   2014-04-22 10:53:33  


 
  本次扣押的背景:日方公司曾與中方協商賠償,因數額談不攏未果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商船三井提出的辯護理由是,因為兩艘貨輪在1937年分別被日本軍方“拿捕”,後由日本政府據有,導致租船合同終止,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在履行合同期間沒有違約或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但法院認為,目前沒有可以界定日本軍方“捕獲”性質的證據,而且在戰爭已經爆發的情況下,兩艘貨輪並未按合同約定被安排到安全的海域航行,導致輪船在合同期內被日本軍方扣留,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對此有過錯。此後大同海運在租期結束後,又繼續占有兩輪,既不及時告知船舶所有人詳情,又不支付合同費用,構成侵權。

  對於該案的侵權事實,其實並無太大爭議。在1996年的第四次開庭上,被告當庭承認對中威的損失負有道義的責任,願意做出補償。對於日本企業來說,補償可以,“賠償”的口子是萬萬不願意開的。因此案子就一直綿延了下去。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即便日方不認可判決,但對於這起在中國審理的案件,日方是一直有應訴的。而在終審判決之後,商船三井株式會社也與中威公司就執行和解進行了多次協商(與並案的大陸實業公司還達成了和解協議),試圖案外實現和解。只是因為雙方提出的支付和賠償數額差距較大,才未達成一致意見,執行和解未果。最後才在中威請求下,由法院強制執行,才有了扣押位於浙江省嵊泗馬跡山港的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所有的“BAOSTEEL EMOTION”貨輪這一行動。

  換言之,本次案件雖然有中日戰爭、民間索賠等背景。但在法庭上,就是一起普通商事合同糾紛案,商船三井並非打算不做任何賠償,只是數額談不攏,才有了強制執行扣押這一行動。這一行動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有關規定。

  問題在於,這一扣押行動對其他的民間索賠案件來說,有多少意義呢?

  ■ 相對的,此案對民間戰爭索賠的意義也就有限

  海事案件有特殊性,而且扣押、拍賣都相對常見

  人們一般聽到的民間向日索賠案件,基本都有一個共性:訴訟在日本提起。不管是中國大陸、台灣,還是韓國、東南亞國家,不管是被奴役勞工還是慰安婦提起的訴訟,官司都得在日本本國打。那何以這個案件在1989年的時候,就能在上海海事法院開審,而且當事日本企業還來應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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