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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紀霖:“暴力中國”的和解之道 | |
http://www.CRNTT.com 2014-03-04 13:13:30 |
社會上也就慢慢形成一種思維:如果要解決問題,就要把事情鬧大。政府也形成一種處理模式:一旦事情鬧大,為了維穩的需要,政府就息事寧人,不再辨別糾紛中的具體是非,而是用維穩費用花錢買平安。本來是小事情,可以正常解決,但在部分群眾看來,只有鬧大,而且往往是用暴力的方式鬧大,才會引起重視,才會迅速得到解決。 暴力泛濫背後是制度性的缺失,特別是法治的缺失。本來有制度,有法治,就是告訴人們,解決糾紛可以不必通過暴力。暴力衝突的結果通常是兩敗俱傷,很少有雙贏的。因為暴力往往是你死我活;雙贏的達成則需要大家坐下來說理、談判、妥協。法治本來應該是超越於各種利益集團,超越於政府利益、公民利益之上,這才是法治,司法維持的就應該是這樣的法治。 所以,要告別暴力,首先需要的就是制度重建,特別是法治的建設。不能僅僅期望於政府,信訪、維穩不能解決一切。政府也是有自我利益的,很多糾紛是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義與民眾發生的糾紛,政府本身就是利益相關方,你怎能指望政府可以解決好這些事情?必須讓司法體系起到仲裁機構的作用,這才是一個根子上解決的辦法。 告別革命邏輯 講到暴力,我們很容易想起毛澤東的一句話:“革命不是請客吃飯……革命是暴動,是一個階級推翻另一個階級的暴力的行動。”任何革命都有神聖的名義,為了達成某個神聖的目標,對被革命的神聖性所排斥的敵人就可以採取非常規的、非法律的暴力方式。它用目的的合理性來肯定手段的合法性。雖然今天有告別革命的說法,但是革命意識形態遠遠沒有肅清。今天,為了公眾利益,為了國家長遠前途,公權力的暴力似乎就是合法的,就是可以容許的。雖然今天不講“革命”了,只講“公共利益”,但各種公權力的暴力,背後的邏輯依然是變相的革命邏輯。我並不是反對一切革命,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並不需要這套革命話語。 衝突的雙方往往是有同構性的,否則很難形成衝突。民間的暴力與公權力的暴力,雖然是對抗的,但是邏輯形態和表現形態是完全同構的。底層在訴諸暴力的時候, 也是訴諸這套革命話語,因為代表著正義,代表著苦難者,就可以不擇手段,甚至殃及無辜。很多暴力事件一開始是衝著公權力去的,後來打砸搶,殃及無辜。一旦發生群體性事件,黑官、黑商、黑精英這三種人最容易成為衝擊對象。背後的邏輯也是革命的邏輯,行動者借此賦予自己一種合法性。 因而,要避免暴力,除制度重建之外,就是要在觀念上檢討訴諸實質正義的革命話語。革命永遠是訴諸實質正義的,法治的終極目標雖然也是實現實質正義,是為了實現人的自由和平等,但法治的基本形態是形式正義。它不能容忍以實質正義的名義來破壞法治的基本形式和條件。不能因為你受了委屈,你就可以打砸搶;不能因為你代表公共利益,就可以把人家的房子拆掉。這都是現代法治所不能允許的,它不問你行動的理由是什麼,只問你行為本身是否符合法治,這是法治最為核心的一個東西。 訴諸實質正義的革命話語,是暴力泛濫的第二個溫床,是觀念性的溫床。暴力的自我辯護、自我肯定,往往都是通過實質正義的方式來實現的。中國歷史上缺乏法治傳統,而不缺實質正義的傳統。儒家為民請命,皇帝代表天統治天下,乃至老百姓的反抗,都是訴諸實質正義的。我們要在觀念上,在公民文化、政治文化上破除實質正義的迷信,樹立起普遍的法治觀念,遵守程序正義,我們才有可能避免暴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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