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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娜有拿政府獎勵的道德權利嗎? | |
http://www.CRNTT.com 2014-02-12 11:07:33 |
最新一期《南風窗》刊發評論員石勇主筆文章指出,“李娜根本就不是為國家打球,她的成敗只關係到個人的榮譽,以及在市場上的身價,和國家有什麼關係?政府有什麼權利拿納稅人的錢去獎勵她?”全文內容如下: 李娜—不是唱歌然後出家的那位,是打網球的—已經從體壇冠軍,被一些容易激動的人升華成“自由女神”了。 那些把李娜和自由扯到一起的人,是想表揚她什麼先進事跡呢?一是2011年,在法網奪冠後,說不選擇背負一個國家;二是最近,在今年1月25日,她獲得了澳網冠軍,回國後接受湖北省政府的80萬元獎勵,表現得非常嚴肅,以致有人說“冷對”。 在打網球上,如果有些人願意,可以認為李娜是英雄,說成是“網球女神”也無妨。她走的是職業化路線,還是值得推崇的。 可是這和自由有什麼關係?脫離了當初的舉國體制就是自由?好,就算是自由,她又在爭取自由上作出了什麼傑出貢獻? 一個人感謝國家,並沒有那麼偉大,是因為這是他的道德義務,比如那些在舉國體制下奪冠的運動員;而一個人不拿國家(納稅人)的錢去比賽,不選擇背負一個國家,同樣也沒那麼偉大,因為這僅僅是個人的選擇,而且“選擇背負一個國家就是罪過”這樣的預設並不成立。 這些年,“公知女神”也好,“自由女神”也罷,造神運動的背後是一種集體神經症。一些人為了發洩某種不滿,把一些並不存在的品質投射到某個人身上,心理實在有些陰暗。它和拿一個人當公共污水溝看起來南轅北轍,但心理機制一樣。 而讓人哭笑不得的是,女神被製造出來,往往並沒有看出她們在道德上多麼偉大。就李娜來說,她一邊玩“自由”的個性,一邊卻不耽誤拿政府獎勵的錢,可謂兩頭都得好處。 實際上,李娜拿政府的獎勵已經不是第一次,2011年她拿到法網冠軍後,就接受了湖北省和武漢市的110萬元獎勵,只不過那時還是“笑納”。但造神者對於李娜拿了政府獎勵的錢,往往別過臉去裝沒看見。就算不得不正視,也會辯護說“政府拿給的,為什麼不要?”,絲毫沒有意識到自己造神的前提:道德高尚,不能去占不應該占的便宜,而且這個便宜還是他們看上去反對的“不自由”狀況導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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