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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嬰女孩”不應任其一走了之

http://www.CRNTT.com   2013-12-09 11:44:26  


  中評社北京12月9日訊/“重慶10歲女孩摔打1歲男嬰”引發社會憤怒。除去摔打本身以及蹊蹺的“逗玩”致男嬰墜樓以外,最讓公眾感到不可理解的是,警方通報因其未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立案偵查,於是10歲女孩在事後直接跟隨母親遠赴新疆。沒有任何懲罰,也沒有任何強制措施,這種可怕的“惡行”就這麼處理真的可以嗎? 

“14歲以下不負刑責”的由來

  最低刑事責任年齡:顧及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

  社會學家及心理學家的研究顯示,兒童要到大約12歲才開始能夠掌管自己的一切,而能分辨對錯的成熟道德觀念,則要到12至13歲才開始發展。不少學者認為,對低於這些歲數的兒童施加刑事責任是苛刻和不合理的。

  1985年通過的《聯合國少年人司法制度最低標準規則》第4條明確規定:“在那些認同須為少年人設定刑事責任年齡這個概念的法律系統中,須負刑事責任的起首年齡不可定得太低 ,因為要顧及該年齡的人的在情感、精神和智力方面的成熟程度。”

  世界各國都制定了最低刑事責任年齡,規定不一,有些國家如瑞士低至7歲,英國是10歲,荷蘭12歲,法國13歲,德國14歲。1998年的一項研究稱,歐洲理事會38個會員國的平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是12歲零7個月。

  重慶警方“放走摔嬰女孩”,符合我國現行法律規定

  建國以來,中國的刑事最低責任年齡有過幾次變動,目前為1997年刑法規定的14歲。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改小組層解釋過定為14歲的原因:“當前絕大多數青少年犯罪仍是在16-25歲這個年齡階段,14歲以下的少年犯罪尤其是嚴重犯罪案件雖然有,但畢竟是極個別現象;隨著社會的進步,青少年出現早熟現象,成熟程度也有所提高,但對於占全國面積80%以上的廣大農村來說並非如此;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有悖於國家對青少年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世界上多數國家都把14歲作為負刑事責任的起點年齡。”

  因此,按照刑法,不滿14歲的人實施了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不追究刑事責任。強制措施就只有公安部下達的《關於對不滿十四歲的少年犯罪人員收容教養問題的通知》,規定在“必要的時候”,經省級公安部門批准,可以收容教養不滿14歲的“少年犯”,期限一般為1-3年,這種“必要的時候”並不多見。此外,“少年犯”還可以去讀自願性質的工讀學校。這類管教措施,不屬於刑事處罰,不具有刑事烙印。

  這起重慶10歲女孩摔嬰事件,無疑涉及故意傷害的罪名,據警方調查後的通報,當時女孩家中僅有她一人,因此即便“逗玩”男嬰致其墜樓顯得比較蹊蹺,由於未滿14歲的原因,警方也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此不予立案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再加上勞動教養制度正在廢除,同樣具有剝奪自由、與勞教性質接近的收容教養也廣遭詬病。警方沒有判斷“有必要將女孩收容教養”也很正常。換言之,按照現行法律規定,重慶警方不對女孩採取強制措施,“放其去新疆”沒有任何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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