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加薪就罰款,無助於職工工資增長 | |
http://www.CRNTT.com 2013-12-05 14:23:17 |
工資集體協商產生於西方發達國家。起初,政府是工資集體協商中的局外者,基本不介入勞資雙方的工資集體協商 作為一種工資形成機制,工資集體協商最早產生於20世紀初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一般由工人自發組織發起,勞資雙方就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展開談判和博弈,政府被定位為一個局外者,只是在勞資雙方集體談判破裂時,發揮調解、仲裁等第三方作用,基本不介入勞資雙方的工資集體協商。 縱使在政府介入工資協商領域的新時代,通過立法來強制推行加薪,用行政權對市場形成粗暴的幹涉,在西方國家也是不可想象的 自20世紀20年代末美國經濟蕭條引發世界經濟危機,“國家幹預”思潮興起,開啟了政府介入工資協商領域的新時代,工資集體協商參與者由勞資雙方變為勞資及政府三方。而為了防止政府濫用行政力量,國際勞工組織規定,由政府、雇主協會和工會聯合會組成的“三方談判機制”中,政府的角色是信息提供者、僵局調解人和執行監督員。政府通過立法來強制推行加薪,用行政權對市場形成粗暴的幹涉,在西方國家是不可想象的。 中國企業的工會組織缺乏獨立性,在市場經濟發達的深圳,超六成的企業工會仍是“老板工會” 2000年11月,中國《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以勞動部第9號令發布,工資集體協商在全國逐步推行。理論上工資增長是企業本身的事情,政府能做的比較少。但中國"資強勞弱"極其嚴重,企業的工會組織缺乏獨立性,往往要依附企業的行政力量。根據《南方日報》2012年的數據,在市場經濟發達的深圳,超六成企業工會仍是“老板工會”。哪怕工會領導動真格地維權,也往往下場不佳。2007年,廣州市海珠區一家企業的工會主席雷漢平維護職工權益被廠方解除了勞動合同。 但行政強推加薪不一定奏效。與未開展企業相比,杭州市開展工資集體協商企業的員工工資增長率相對較低,勞動強度更大 鑒於特殊國情,中國的工資集體協商便成了政府主導。政府在跟企業談判,行業協會由政府代表,行業工資標準是政府的意思。2010年,全國總工會更明確提出“兩個普遍”工作要求,一些地方政府將工資集體協商納入行政考核,勒令勞資雙方相互發出工資集體協商要約。這種協商脫離勞資雙方利益博弈的初始涵義,且最終統一的工資標準壓抑了企業間對勞動力的競爭,是否能真正提高工人工資也存疑。一些地方政府為了招商引資,獲得更多的地方利益,常常以犧牲勞工待遇為代價偏頗地給予投資經營者一些特殊待遇。 2011年11月,杭州市勞保局與浙江大學勞動保障和社會政策研究中心對杭州巿14個地區504家企業和5040名員工開展了“勞動關係指數”問卷調查,數據顯示,在剔除自然變化效應後,與未開展企業相比,杭州市開展工資集體協商企業的員工工資增長率相對較低,同時勞動強度反而更大。 法律明確承認企業的自主經營權,政府“勒令”企業漲工資,是對企業自主經營權的非法幹預 企業有自主經營的權利: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對企業財產經營、投資和其他事項所享有的支配、管理權,不受他人幹預或侵犯。中國法律明確承認企業的自主經營權的,《憲法》第11條規定“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公司法》第5條規定:“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政府“勒令”企業漲工資,而行政辦法強迫企業增薪,用“有形之手”越俎代庖,本身就是對企業自主經營權的非法幹預。 中小企業的實際稅負普遍已超過利潤30%,政府與其規定企業不加薪就罰款,不如放“減負之水”養“增薪之魚” 《福布斯》2009年和2011年推出的“稅負痛苦指數”榜單,中國內地皆高居全球第二。中國社科院財貿所稅收研究室主任張斌總結了目前中國企業要承受六類稅費: 稅(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等)、費(包括教育費附加、水資源費、社會保險費等,據估算,通常交1元稅,就要交0.5—0.7元的費)、有關部門提供有償服務收取的費用(不管如何不合理都必須繳納)、罰款(已成執法部門創收途徑)、執法部門的腐敗成本、遵從成本。少漲工資甚至不漲工資而導致薪情差,更多指中小民營企業。而中小企業稅費負擔更重。中小企業協會會長李子彬表示,中小企業的實際稅負普遍已超過利潤30%。政府與其規定企業不加薪就罰款,還不如多給企業減稅讓利,放“減負之水”養“增薪之魚”。 “不正當理由”是個寬泛的概念,難以進行具體的鑒定,對於處於強勢的企業來說,要給員工找一個“正當理由”不加薪並不困難 在勞資地位嚴重不對等,工會成擺設的中國,欠薪已成普遍現象,“替民工討薪”都成了“國家工程”。更加普遍的“不加薪”,顯然非“老板無正當理由不給員工加薪將罰款”就能解決。“不正當理由”本就是個寬泛的概念,難以進行具體的鑒定。對於處於強勢的企業來說,要給員工找一個“正當理由”不加薪並不困難,如“企業經營不善”、“該員工效率過低”,就可作為萬能的尖針,戳破員工的加薪夢。 罰款一萬元難對企業形成倒逼效應,且具體如何加薪在《條例(草案)》並無規定。相反,政府卻可不斷獲得“一萬元的罰款” 就算鑒於中國現有“資強勞弱”的國情,政府“不得不”勒令企業漲工資。這樣的處罰效果也值得懷疑。在月月漲工資與一次性罰萬元之間,企業自然更願意選擇罰款。此外,一次加多少算加薪?一年內員工工資增加幅度必須要達到多少?這些在《條例(草案)》裡都沒有硬性規定。如此寬泛的規定又怎麼能對企業形成約束力?員工一直"薪"情差,倒是政府部門不斷多了“一萬元的罰款”。 □ 結 語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職工薪水是一種“主要由市場決定”且“能由市場形成”的價格。規定“不加薪就罰款”,不管是缺乏經濟常識,還是出於對行政權力的盲目崇拜,都控制不了“薪”情。且企業有經營自主權,用行政辦法強迫企業增薪,本身就是對企業自主經營權的非法幹預。政府在工資集體協商中是中立者,不能幹預企業內務。其實中國“稅負痛苦指數”全球第二,一些企業實際稅負超淨利潤5成,與其規定企業不加薪就罰款,不如給企業減稅釋放增薪空間。 來源:網易新聞評論《另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