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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聿文:反腐的治標與治本

http://www.CRNTT.com   2013-03-02 08:52:05  


 
  對於這個悖論,張的建議是,廢除政府壟斷資源配置的權力。只有當政府的權力範圍縮減到只限於維護公共秩序、提供公共產品等公共領域時,政府權力才可能透明,我們才有可能做到“高薪養廉”,腐敗現象才有可能被基本根除,才有希望建立一個真正公平的社會。

  目前,我們離這一步還很遠,在達到這一步前,需要分階段將一些限制權力的措施和制度建立和完善起來。另外,即使政府權力縮減到只限於公共領域,也不可能做到徹底消除腐敗,因為,只要有權力存在,不管是公共領域還是私人領域,都免不了腐敗發生。何況,就社會的發展趨勢來說,政府的治理不大可能只限於公共領域。因此,在限權、減權和透明化之外,還需有更基本的治本制度。

  官員財產公示就是這樣一項制度。因為官員不論如何腐敗,他的終極目的都是為了財產——或許也有不為財產的腐敗官員,但這樣的官員比例極少,可以忽略不計——既如此,從財產終端反腐,無論從理論還是各國實踐而言,都是在現有約束條件下最好的反腐措施。

  目前要全面推行官員財產公示,幾乎不可能,它遇到的阻力太大。但這並不等於我們不可先把這個制度框架建立起來,打通官員財產申報平台。可以先在全社會進行一場關於官員財產公示的大討論,形成共識後,參考國外已有的做法與經驗,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相應法律,從法律層面明確,各級官員的哪些家庭財產,通過哪些途徑公示,並由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同級官員財產申報平台,從而最終為制定全國性的官員財產公示制度積累經驗。

  所以,反腐敗要“標”“本”兼治,懲防並舉,但釜底抽薪的辦法是治本。當然,鑒於反腐是長期性的工作,治本也需要建立一套較為完整的體系,要剔除腐敗根基,絕不能逞一時之功,需要時間。但在這一過程中,完全可以在加強治標力度的同時,探索治本辦法,如政府在公開性方面加大力度,鼓勵地方在財產公示上先行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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