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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如何使官員公開財產 | |
http://www.CRNTT.com 2013-01-13 10:29:23 |
單純赦免“貪污犯”換不來“陽光法案” 90年代和2000年我國就曾赦免過“貪污犯” 赦免貪污犯並不是新鮮事物。1959年我國施行的首次特赦中,就曾經特赦貪污犯。到了90年代,1989年8月兩高發出《關於貪污、受賄、投機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須在限期內自首坦白的通告》,《通告》規定在限內“凡投案自首、積極退贓的,或者有檢舉立功表現的,一律從寬處理;拒不投案自首、坦白交代問題的。”此規定雖然沒有直接明說赦免貪污犯,但是實際上“從寬處理”就是有條件赦免。 90年代後,腐敗越趨嚴重,各地開始探索反腐敗新舉措。2000年初,浙江省寧波市就推出廉政賬戶“581”(諧音“我不要”),此後“廉政賬戶”作為反腐敗的新舉措曾在全國不少地方相繼推行。“廉政賬戶”的具體做法是,官員將其收受的禮金繳納到紀檢部門的專用賬戶,可視作主動拒禮拒賄並免其全部責任。“廉政賬戶”的設立雖無赦免之名卻有赦免之實的舉措。 當時赦免“貪污犯”非但沒有贖買官員對改革的支持,反而幫助官員規避罪責 “廉政賬戶”推行後收效甚微,很快全國各地紛紛予以撤銷。此間,伴隨著廉政賬戶的推行與撤銷,對於貪污賄賂等腐敗犯罪能否赦免的問題一直是爭議的焦點。2008年初何家弘教授發表“大赦貪官”系列短文,此問題再次引起關注。何家弘主張通過“赦免”將貪官解套,並以此換取其對改革的支持。在大赦貪官後,通過“法律擬制”賦予其財產的合法性,並輔之以官員財產申報等配套制度,形成有效防止腐敗制度。何家弘認為,“大赦貪官”雖然屬於反腐敗的下策,但是在別無良策的時候,它便成為可以選擇的“次佳”路徑。 “大赦貪官”以“赦免”贖買官員對改革的支持,就有如羊群(民眾)對狼(官員)開出條件:羊群可以不追究狼吃過多少羊的責任,但要求狼承諾以後不再吃羊,與羊一起建立和諧國度。 可是,狼的承諾是否可靠?況且,狼吃羊是天性,作為強者(當權者)又為何放棄吃羊,選擇作繭自縛?“廉政賬戶”實行後,非但沒有有效遏制腐敗,反而幫助官員規避罪責的。據媒體報答,2010年“河南省封丘縣原縣委書記李蔭奎,在擔任封丘縣縣長和縣委書記期間,貪污受賄上千萬元,……為免東窗事發,李蔭奎一邊上繳廉政賬戶資金,一邊卻讓妻子四處找親戚朋友借來身份證,用其他人的名義藏匿巨額贓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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