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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永年:經濟體制改革與中國的中等經濟增長

http://www.CRNTT.com   2012-12-12 09:14:50  


 
  其次,目前的稅收制度是造成“國富民窮”和社會非正義的主要根源。目前的稅制是1994年分稅制改革形成的。分稅制在當時非常有必要,因為它保證了國家宏觀經濟調控能力。但這個制度也已經產生了很多負面的結果。這個制度以犧牲地方財政利益來保證了中央財政收入。大部分地方財政收入去了中央。當地方財政收入不足的時候,地方政府自然轉向社會,從社會吸取各種財政資源。就是說,“中央富、地方窮”必然造成“國富民窮”的局面。中央向地方要錢,地方就向社會要錢。在目前的稅制下,國有企業和地方政府這兩個龐大的既得利益集團已經成為兩個財富轉移機制,把財富從地方轉移到中央,從社會轉移到國家,從多數人轉移到少數人。在這樣的情況下,基本的社會公平就無從談起。因此,稅收制度的改革不僅僅還要強調二次分配,更要強調其調節經濟結構和社會結構的功能。

金融體制領域的改革

  金融體制領域的改革。金融體制改革的目標和稅制改革一樣,即保證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促進社會正義和公平。要實現這個目標,有兩個方面的改革可以考量。首先是限制國有銀行業的壟斷。國家在銀行業的壟斷地位在今後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很難改變。但國家在銀行業的壟斷地位並不等於個別銀行的壟斷。可以對銀行業進行改制,引入市場化和引入競爭機制。現在銀行業的巨額利潤是其壟斷的產物。銀行業的市場化程度極其低下,而競爭更是談不上。

  其次,金融業也必須向民間開放,大力鼓勵和促進民間金融結構的建立和發展。這是為了調整經濟結構和社會結構。現在的局面是國有企業和國有銀行業為一體,就是說,國有銀行的服務對象是國有企業。這些年中央政府也一直在強調國有銀行要支持中小企業,但並沒有什麼結果。這是制度設計原因。要國有大型銀行去支持中小企業並不符合經濟邏輯,因為國有銀行根本不會有任何經濟上的動機去支持中小企業,更不用說是微型企業了。如果用行政甚至政治的方法強制國有銀行去這樣做,失敗的可能性遠遠大於成功的可能性。唯一的辦法就是容許民間金融結構的產生和發展。實際上,非正式的民間融資渠道和制度一直存在著,只不過是處於非法狀態。只要有這個需求,這種非正式的渠道和制度都一直會存在下去。但因為缺少政府的監管,這些非正式的渠道和制度經常導致嚴重的問題,演變成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對政府來說,一是要容許民間金融結構的產生和發展,二要加緊對民間金融結構的監管。民間金融結構的發展同時又能在資本市場上加強競爭,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提高資本使用的效率。只有民間金融結構發展起來了,中小型和微型企業的發展才有希望。而只有中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起來了,社會結構才會有改善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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