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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世界:虐童毒瘤 怎樣切除 | |
http://www.CRNTT.com 2012-10-26 11:13:46 |
如何及時發現兒童被虐待 美國法律對“虐待兒童”有具體的定義和闡釋,有助於人們認識和區分是否構成對兒童的虐待 不同國家對兒童虐待的界定有所區別,如英國1989年兒童法案規定:凡是影響兒童生理、 智力的、情緒的,社會的或行為的發展的行為都是兒童虐待行為,但韓國和越南就不認為體罰導致的青紫是兒童虐待的證據,70 %的韓國人和50 %的越南人贊成用教鞭擊打兒童手部來懲罰在學校作弊的孩子。美國聯邦法律和各州法律均對“虐待兒童”有著非常具體的定義和闡釋。聯邦法律給“虐待兒童”的定義是:“任何行為或父母以及照管人非能行為導致兒童的死亡、兒童身體和感情的受傷、兒童受到性虐待或盤剝;任何行為或非能行為導致對兒童造成嚴重傷害的立即可能。” 具體地說,虐待兒童包括打孩子造成孩子傷亡;對兒童進行性虐待;讓孩子過度工作盤剝兒童;父母或照看孩子的人打孩子是虐待,因 為打孩子造成兒童的身體和感情傷害;甚至威脅要打孩子的,也是虐待,因為威脅傷害孩子的感情,造成孩子內心的不安,焦慮和恐懼。這樣就使得語言相當抽象的法律條文容易被基礎進而並接受。 1963年美國聯邦政府兒童局制定舉報法範例,與兒童密切接觸的人員都被納入強制報告的範圍 1963年,美國聯邦政府兒童局制定了舉報法範例( Mode一Reporting Law ) ,1963年到1967年,各州先後制定受虐兒童舉報法“在早期僅有醫務人員具有報告的責任,在之後的法律中,一些與兒童密切接觸的人員也被納入責任報告的範圍”。強制報告者指醫師、教育者、虐待咨詢的社會工作者、警察、商業攝影、制片等行業從業人員等,因為他們的職業技能和接觸關於孩子的可能性信息;報告的對象是指對兒童有責任的人或組織,他們可能是托兒所、學校、寄養家庭、托兒機構和保姆、父母或家庭其他成員。 報告制度的內容隨著實踐的發展不斷變化。美國最早的報告僅僅要求對兒童身體的虐待進行舉報,如殘暴毆打和身體傷害,後來的舉報法要求身體虐待和忽視都要舉報。如今的舉報範圍則更加寬泛,如兒童處於人身危險、兒童沒有得到必要的照顧和監管、兒童經歷嚴重的情緒問題等。另外,大多數州要求“有理由相信”或“有理由懷疑”一個兒童受到了虐待或忽視時也要舉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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