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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滬寧:“文革”反思與政治體制改革

http://www.CRNTT.com   2012-02-24 11:29:16  


 
  應當說一個完善的、良好的政治體制應該能夠阻止“文革”的發生,因為文革的發動、組織、活動均超越了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均不符合科學和民主的政治程序。但是,當時的政治體制沒有這種能力。一九五四年憲法建立的政治體制一下子就被文革徹底破壞了。這是值得我們細而研究的。其他原因暫切不論,我們從政治制度角度來對文革做一反思。

  從政治體制的技術角度分析,可以看到下面一些環節的結構和功能與文革未能被制止有一定關聯:

  一、作為國家政治生活領導核心的執政黨內部沒有形成一整套健全的民主制度。我們黨領導中國人民浴血奮戰、艱苦鬥爭,建立了社會主義制度,形成了黨在人民群衆中崇高的政治威望,對社會政治生活行使著全面的領導權,這是適應我國發展道路的。但是,隨著後來局勢的變化和對社會主義條件下社會階級關系判斷的失誤,當時黨的領袖的民主觀念逐漸薄弱,“主觀主義和個人獨斷作風日益嚴重,日益淩駕於黨中央之上,使黨和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集體領導原則和民主集中制不斷受到削弱以至破壞。”(《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幹歷史問題的決議》)這樣,到文革發動前夕,實際上形成了這樣一種情形:黨對社會生活有著全面的政治領導權,而黨的領袖對黨又有絕對的領導權威。所以,在黨的領袖錯誤決定發動文革時,我們黨內不少不同意這麼做的幹部和黨員已無能為力。黨內民主制度的不健全,致使我們黨無法阻止發動“文革”的錯誤行為,結果給整個國家的政治生活造成了損害。

  二、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人民代表大會不能切實有效地行使權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按理對發動文革這樣一場全國範圍的政治運動應當有莊嚴的發言權和決定權。但實際上文革開始不久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及各地人民代表大會就不起作用了,國家主席等國家領導人都被排擠到一邊,有的甚至被迫害致死。國家權力機關對這場涉及中國前途命運的政治動亂沒有任何制約和牽制能力。當然,這和沒有嚴密的黨政分工體制有關。由於黨政分工體制不健全,政治體制中的權力制衡關系也沒有明確建立起來。沒有權力制約權力的機制,在一個方面發生偏向時,社會就會為此付出沉重的代價。

  三、政治生活中缺乏有力的憲法保證。文革的發生和進程,實際上完全不符合我國憲法的精神和憲法規定。“文革”中的種種做法和手段也是完全不符合憲法的。憲法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地位和權限、規定了國家政治生活的基本程序。但“文革”不按任何程序地“打倒一切”、“全面奪權”使國家機關陷於癱瘓。憲法規定了國家主席、人大代表和公民的權利與地位,然而在“文革”中這些權利和地位根本沒有得到保障。沒有一定的專門的憲法保障機構,也是文革發生的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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