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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爭端不適用《海洋法公約》 | |
http://www.CRNTT.com 2012-01-13 09:55:38 |
有些國家一再強調,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解決南海爭端。《海洋法公約》果真是解決南海爭端的首選嗎?有人是真糊塗,有人是揣著明白裝糊塗,有人則是在攪渾水,以至於在解決南海爭端的國際法適用問題上存在著許多誤區。我們有必要釐清這些誤區,走出南海爭端的法理迷途,否則就不可能坐在一起講理、講法、講公平。 首先必須明確南海爭端的核心是領土主權爭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不是解決領土主權爭端的法律,而是在雙方主權明晰的情況下劃分海域,即領海、毗連區、大陸架、專屬經濟區和明確各種海洋責任的國際公約。關於這點,《海洋法公約 序言》說得很清楚:“認識到有需要通過本公約,在妥為顧及所有國家主權的情形下,為海洋建立一種法律秩序,以便利國際交通和促進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資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資源的養護以及研究、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筆者認為,有的國家企圖利用《海洋法公約》的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的概念,確認其對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擁有主權的行為,已經偷換、改變了《海洋法公約》的概念和性質。在目前情況下,只有確認了中國對南海諸島的主權,才可能適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劃分毗連區、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 第二,在海域沒劃定之前,任何國家無權阻止漁民在傳統漁場,哪怕是在有爭議海域正常的作業和生產,除非進入了該國家的領海。任何無法可依、無條約可循的抓扣行為,均是不能被認可的提前管控行為,應予以制止。目前中國只與越南在北部灣完成了海上劃界。我國漁民在別國被抓扣不能一概認為漁民不守規矩。海裡的魚群是沒有國界的,逐魚而追是基本的漁業常識。在很多情況下,“習慣”本身可以上升為法律,包括成為國際法的淵源。為此,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保護漁民的生存權、發展權等等最基本人權方面的缺陷,是需要評估和修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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