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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留給男人的法律後門?

http://www.CRNTT.com   2011-12-03 09:52:21  


 
  比如在泉州職業中學校長嫖宿幼女案中,該校長最終因強姦、嫖幼數罪並罰(其中強姦判死緩兩年,嫖幼判15年徒刑,由於目前“少殺慎殺”,此兩罪基本都是頂格判刑了)但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死緩與15年有期徒刑的區別並不顯著,坐20年牢和15年牢對犯罪者的影響有多大呢?

  更何況,此類犯罪者一般在犯罪時已經“失去理智”,比如習水案中就有人說犯罪者是在“采陰補陽”,而據傳泉州校長嫖幼更是為了用處女血治病,對於那些因性欲或其它原因急於貪圖幼女身體的男人,20年和15年的區別,恐怕並不足以影響他們的行為。

  真正的玄機在於"確實不知"可以大加利用

  所謂“飽暖思淫欲”,在當今社會貧富分化嚴重,而倫理道德又奔潰的情況下,淫欲自然橫流。尤其有權有勢有錢者,在普通的驕奢淫逸之外,更要“嘗鮮”,這就把黑手伸向了幼女。

  而與上層的驕奢對應的,是底層的治安惡化和貧困,後者又為幼女走向“賣淫”提供了社會土壤。

  在上層有“需”,下層有“供”的情況下,供需一拍即合,而且牽線搭橋者可以為買方提供“一條龍服務”,你不是害怕會牽扯刑責嗎,那我給你創造個“確實不知對方不滿14歲”的服務條件不就行了?

  司法腐敗又給這個借口留了足夠的空間,而有權有錢者正是可以撬動司法腐敗的人。

  於是,幼女被頻繁侵害而施害者受不到應有懲罰就有成為趨勢的可能。在引發輿論大嘩的宜賓“局長花6000元買處案”中,警方最初就認定,嫌疑人盧玉敏的行為屬於不知道學生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滿14周歲幼女而嫖宿,不構成犯罪,決定對其給予行政拘留15日並處罰款5000元(後在輿論壓力下此案最終定為強姦罪)。

  為什麼在最高法2003年8月已經暫緩執行了那份“確實不知算無罪”的批覆後,警方還要在眾目睽睽之下“選擇性適法”呢?

  或許法理辨析說千道萬,不如吳思先生那句“某些行為邊界總要朝有利於某些人的方向移動”來得頂用。

  立法不能脫離社會現實。在當前這個階段,應廢止嫖宿幼女罪,統一到強姦罪之下。更關鍵的是把“確實不知是幼女不算罪”這類後門堵死。(來源:2011-12-03 騰訊評論今日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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