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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支柱:我為什麼不贊成同性婚姻? | |
http://www.CRNTT.com 2011-09-27 11:36:08 |
有人說,“不承認同性婚姻,同性戀者就會掩蓋自己的性取向跟異性結婚,製造不幸的婚姻和家庭。”可終身未婚的異性戀者也多的是,他們對異性有性趣而過著獨身(包括非婚同居,下同)生活尚可忍受,為什麼同性戀者對異性沒性趣卻非要跟異性結婚?我不是說沒有同性戀者締結異性婚姻過著痛苦的家庭生活,但是比例應該不高,建立同性婚姻制度也未必能夠消滅——一個“同志”很可能既想要同性“伴侶”又想要與自己有血緣關係的孩子,而除了跟異性結婚外這是沒有辦法實現的。 愛情其實是沒有辦法用制度來保障的,包括異性間的愛情。雖然婚姻法鼓勵相愛的人結成夫妻,但它無法保證夫妻長久相愛,婚姻法強調的其實是責任。婚姻本質上是為人類延續而產生的有利於子女的制度。同性戀不能生孩子,沒有結婚的必要。 為什麼婚姻法要強調責任、束縛愛情?因為婚姻不是簡單的苟合,它承載著對家庭、家族、國家、人類的責任。正因為婚姻如此重要,所以婚姻不像某些人所說的那樣是最私密的關係,相反是最公開的私人關係!除了大宴親友或教堂當眾宣誓相愛外,絕大多數國家還要求在政府或法院登記公示,一些國家還要求婚禮前公告以便利害關係人指證禁止結婚原因。 我注意到一些人特別把同性戀者做手術時需要其同居配偶簽字作為主張同性婚姻的理由。確實,同性戀者如果跟同性同居,通常遠離父母,也沒有孩子給他們簽字同意手術。但緊急狀態下醫院的搶救行為構成無因管理,可以違反家屬甚至患者本人的意志,而被搶救過來的患者或者對患者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仍應承擔費用。醫院是否承擔責任要看它的工作人員是否有過錯,與有沒有家屬簽字其實沒有關係。目前盛行的手術前要求患者和家屬都簽字同意的做法,在法律上並無必要性,不過是醫院為了降低收費困難而自行採取的手段。 總之,同性戀的事讓上帝去管好,法律不要管,既不要歧視也不必給與特別的保障。如果社會認為有必要用同性婚姻一類的手段來降低同性戀者濫交帶來的社會危害,我建議另行制定同居法,使長期同居者可以通過登記獲得“准夫妻”的地位,其實也就是獲得相互的繼承權和另一方意外死亡的索賠權。婚姻登記予以公告,同居登記則不予公告,以示區別。這樣不至於過度衝擊婚姻法,削弱婚姻與生育的聯繫。至於立志做丁克的人,因為存在改變想法的可能,可以進行同居登記,也可以進行婚姻登記;同居登記後改婚姻登記的,或者已生育或收養孩子的,婚姻效力溯及同居登記之時。(來源:2011年09月26日08:27金羊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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