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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貧窮 香港豈能落後 | |
http://www.CRNTT.com 2010-10-13 10:43:02 |
同時,香港的貧窮人口亦在增加,收入減少。樂施會2010年9月調查發現,今年第二季,香港在職住戶中約一成、逾十九萬戶屬於“在職貧窮戶”(即家中最少有一名就業人士的住戶,而其每月入息低於全港相同人數住戶的每月入息中位數的一半),數目較2005年上升12%,涉及人口高達六十六萬。20%最底層家庭的收入於過去五年半無增長,全港最貧窮10%及20%家庭每月入息中位數分別是3000元及6000元。一個一直協助低收入人士的社區組織指出,香港現時有一百二十三萬人生活在貧窮線下。今年中,月入低於六千元的人數多達六十萬人,三千元“超低薪族”的更上升兩成一。 採取扶貧措施 是否誇大了香港的貧窮狀況?中秋節過後第一天,即九月二十三日,一天就有六宗長者自殺案,發生在秀茂坪、藍田、沙田、粉嶺及葵涌、紅磡,五人死亡,一人獲救。此前,本港發生的家庭慘劇(包括自殺、他殺,男女老少、長者婦女)不時有之。其最根本的原因是貧窮,不願自己和家人活下去,或因貧窮而爭吵殘殺。 其次,對貧富懸殊這個古今中外都存在的問題,今日的香港應採取正確的態度和對策:財富許懸殊,貧窮須消除。 正如前文所述,貧富懸殊客觀存在。還要加一句:自古有之,中外皆如此。財富應允許懸殊。用革命手段改變財富的佔有,並重新分配,不符合當代社會潮流,也不符合國家憲法和香港特區基本法。 憲法規定:“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在香港特區,基本法規定“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第五條),“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第一百零五條),私人財富擁有權是受法律保護的。 今天,無論是內地還是香港,抑或外國,人們財富的佔有在自由市場經濟下必然是很不同的,很懸殊的,受法律保護的。但是,在人均GDP高達三萬二千美元(位列世界前列),政府擁有二點二萬億高額儲備的香港,沒有理由在承認財富擁有懸殊的合法性前提下,不積極採取諸方面措施以消除貧窮。世界各國各地區領袖此前聚首聯合國,分享及檢討達至“千禧目標”(即滅貧指標)的成就,香港豈可落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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