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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光裕能不能獄中辦公

http://www.CRNTT.com   2010-10-04 11:07:59  


 
  放言“黃光裕的政治生命已完結”牛頭不對馬嘴

  “黃光裕在中國的政治生命其實已經結束,但是他卻一直沒有看清楚,還在掙扎,這樣的結果絕對是魚會死,網不會破!”陳曉8月5日如是說。顯然,這裡的錯誤是,黃光裕被限制行使政治權利(選舉權除外)只有14年,而且可能隨著減刑而減少,所以,稱其政治生命完結言過其實。更重要的是,即便被判刑,被限制人身自由,限制行使政治權利(選舉權除外),即便無法成為國美的董事,監事和高管,但黃光裕的股權並沒有被剝奪,依然是國美的大股東,某些政治權利被限制與行使股東權利並沒有衝突。

  ※黃光裕“獄中辦公”在幹什麼?

  黃光裕在“獄內”行使自己國美股東的民事權利

  因黃光裕仍是國美公司大股東,北京市高院考慮到國美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經黃光裕向法院辦案人員申請,法院允許黃光裕在看守所內簽署國美公司的文件,但黃光裕簽署文件有著嚴格監督機制,對簽署有全程的錄像,如出現問題,要對黃光裕進行處罰。簡而言之,黃光裕在獄中行使自己作為國美大股東的民事權利。

  股東權利的本質是財產權,只要未被剝奪,黃光裕仍有支配權股東的權利在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和刑事犯罪的概念是分開的。也就是說,刑事罪犯的財產並沒有被法院判決完全剝奪,那麼他對剩下的財產依然有完全的支配權。當然,這也是現代企業制度發展的功勞。以前,民企老板被抓,意味著企業結束完蛋。公安、檢察追贓、扣繳,法院判罰金、沒收,基本上能夠以法律的名義讓他成為窮光蛋,不管他是“白錢”、“黑錢”。現代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使這種追繳方法無能為力。注册股東的股權和流通股的股東權利,已經將一個企業同個人割裂開來,個人出事,公司照樣可以正常運轉。所有權和經營者分離。公權力無法將其完全剝奪。抗風險能力增大了。(陳有西)

  犯人合法的民事權利其實還有很多

  犯人也是公民,“坐牢”只是限制其人身自由,限制其行使政治權利(選舉權除外),其作為公民的民事權利依然受到法律保障。除了國美股東權利之外,譬如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婚姻自主權、發明權、專利權等人格權和知識產權在看守所或監獄內犯人本人可以自己行使。而對於其留置於社會上的其他財產所有權,如物權、債權、繼承權等,法律雖然同樣賦予保護,犯人都可以申請委托代理人(律師)代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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