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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去政策化”非政策性金融改革方向

http://www.CRNTT.com   2010-08-06 08:11:00  


 
  美國對政策性金融體系採取低調處理、充分利用的策略。美國雖然沒有宣稱要發展政策性金融機構,但事實上從20世紀初期開始,它就建立了相當數量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在農業、小企業、進出口、住房等領域擁有功能齊備、組織發達的政策性金融體系,尤其是在農業領域的政策性金融體系更是相當完善,形成了全方位、多層次的立體支持網絡。 

  美國擁有高度發達的政策性金融體系,那麼,美國是否也曾擔心政策性金融機構會成為政府負擔,要對它們進行私有化改革呢?這種擔心和爭論在政策性金融體系構建之初就存在,但是,除了必要的商業化改革以外,政府採取的解決思路是通過加強立法、管理和監督來控制此類機構,充分發揮它們無可替代的重要職能。例如:1945年出台《政府公司控制法案》;1990年的《聯邦信貸改革方案》要求政府改進信貸項目的會計,為貸款項目評估提供了一整套程序,使聯邦政府的信貸運作建立在更好的財政基礎上;1996年的《政府債務收集改進法案》加強了政府追回欠款的能力。更值得關注的是,美國把發展政策性金融體系作為政府的長期責任,把政策性金融業務可能帶來的經營損失列入政府預算以支出彌補。 

  日本也是不斷深化政策性金融改革的國家,但是,其歷次改革過程中,無論怎樣合併、撤銷或者是商業化,始終存在執行基本政策性金融功能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其保留的統一機構——政策金融公庫的功能仍然完整地涵蓋進出口、中小企業、農業三大領域。而且政策性金融公庫經營僅半年的時間就出現了6554億日元(約合66億美元)的虧損,但日本政府仍然保留這樣的政策性金融機構。 

  認真研究政策性金融上百年的歷史,我們就會發現,政策性金融的存在自有其深刻的經濟與政治原因,其需求是客觀長期存在的,即便我們通過總結其他國家出現的政策性金融改革,看到存在商業化的趨勢,但我們必須認清的是,商業化並不是政策性金融發展的全部,也並非某種確立的終極目標!大多數國家仍然存在很多繼續恪守政策性金融業務規則的“傳統”政策性金融機構。 

  文章最後說,政策性金融是國家經濟發展的長期工具。20世紀90年代以後,確實存在政策性銀行商業化改革的潮流,但這種潮流只是政策性金融發展的一個局部特征,而不是整體特征,不宜泛化,尤其不宜直接照搬到政策性金融尚未經歷過較充分發展的後發經濟體——中國身上來。 

  我們需要理智地借鑒政策性金融改革的國際經驗,避免誤導政策性金融體系的改革與發展,不能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片面強調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負面影響,更不能將此作為確定政策性金融改革路徑的主要因素與考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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