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 |
務實處理台灣與他國洽簽“FAT”問題 | |
http://www.CRNTT.com 2010-08-03 07:45:36 |
但真的是“形勢迫人”,資源奇缺、過於依賴對外貿易的台灣,在飽受西方國家貿易保護主義的壓力之下,只有盡快“入關”才能找到出路,因而不得不接受這個條件。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GATT”被“WTO”取代。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在卡塔爾多哈舉行的“WTO”部長級會議上,按照“中先台後”的原則,中國和“中國台北”分別於十二日和十三日簽署了加入議定書。此後,中國於十二月十二日,“中國台北”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正式成為“WTO”成員。 因此,從理論上說,台灣也是“WTO”的成員之一,當然可以與“WTO”的任何一個會員體簽署類似自由貿易協議之類的協議,而不一定是“FTA”。但是,在實務上,看來還得遵守某些條件。 其一、是在時程上,必須遵守“中先後台”原則。“GATT”理事會主席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九日發表聲明所闡明的“中先後台”原則,同樣也適用於海峽兩岸與“WTO”成員體簽署“FTA”的時程先後次序問題,尤其是與中國建立外交關係的國家。按此,現在中國已分別與東盟十國和日本、韓國簽署了“十加一”及“十加三”協議,台灣也可與東盟十國(其中的新加坡,據說已與台灣洽談成功,只有陳唐山一句“鼻屎那麼大的國家”才搞砸了)及日本、韓國簽署。至於美國等尚未與中國簽署“FTA”的國家,台灣還得“等一等”。 其二、是在定位上,台灣必須遵循一個中國原則。正如“ GATT ”理事會主席所認定那樣,中國台北作為 “GATT” 觀察員期間以及隨後作為一個締約方,其代表身份與香港、澳門代表身份相同,中國台北的代表銜不得有任何主權國家的含義。也就是說,台灣雖然也是“WTO”的會員體,但其位階只是與香港、澳門相同,並非是國家主體。台灣在“WTO”中的身份,只是一個“單獨關稅區”,只是中國這個國家主體的成員之一,真正代表中國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而根據“GATT”的相關規定,“單獨關稅區”需要經對負國際責任的締約方提議並發表聲明證實該“單獨關稅區”“在其對貿易關係和本協定規定的其他事項上”享有完全自主權。也就是說,作為“單獨關稅區”並不意味著其與國家主體會員具有同等的對外簽訂國際經貿關係條約、參加國際經濟組織的權力。因此,中國台北也就不能自由地與“WTO”其他成員進行經濟一體化化安排。由於“單獨關稅區”不是主權國家,作為有限的國際主體,它本身沒有締約權,對外簽訂國際貿易條約、參加國際經濟組織的資格必須得到其所屬主權國的授權或確認,並且其行為與活動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換句話說,“中國台北”在沒有得到中國大陸的授權或確認之前,它是不能與其他國家商簽“FTA”的。因此,中國台北要與某一國家簽署“FTA”,其前提是必須得到中國的同意和授權。 |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