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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頁報告揭開雷曼破產真相 | |
http://www.CRNTT.com 2010-03-18 09:14:55 |
事實上,回購操作並非只有雷曼一家在用。 3月16日,某國際投行人士向記者表示:“幾乎每個銀行都在用回購105,只是雷曼用得誇張了點。”只不過據說,雷曼回購105中的超額抵押(或“折扣”)明顯比用同類證券所做的普通回購交易要高。 另外,據調查報告顯示,雷曼2007財年末用於回購105的資產有84%為政府債券,至2008年8月27日,用於回購105的資產也仍有78%政府債券。 報告指,雷曼內部會計政策規定用於回購105的資產必須是流動性較高的,才能使“買方較易處理掉買來的資產和易於獲得相同的證券”,但隨著金融危機的加深,雷曼也在嘗試將評級較低的資產用於回購105交易。 誰的責任? 檢察官沃盧卡斯在報告中下結論表示,“有充分的證據懷疑雷曼的高層違反受托人職責,將雷曼暴露於承擔重大誤導性定期報告的潛在責任中;公司外部審計師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極其粗心大意,沒對這些定期報告加以質疑。”沃盧卡斯表示,雷曼的幾位前高管和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可能會面臨訴訟。 “實質上有問題,但從形式上講沒問題”,吳毓武這樣認為,理由為回購105是以交易為基礎,而且是非關聯方間的公平交易,並且符合會計期間界定。 根據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只要賣出回購交易滿足FAS第9條中的有關規定,即可當作銷售核算,否則當作擔保借款核算。 吳毓武認為:“或許這就是由倫敦的律師事務所出具允許交易的法律意見原因所在,如果雷曼有心,回購105交易滿足第9條不會有問題。” 值得一提的是,雷曼從2001年開始使用回購105時,當時在美國沒有律師事務所願意給雷曼開出允許其以真實銷售來核算回購105業務的法律意見書;後來雷曼只能找了位於倫敦的年利達律師事務所(Linklaters)為雷曼在英國的分支開具了上述法律意見書,依照的是英國法律。 此後,雷曼位於美國的分支要做回購105交易,只需先將要交易的證券資產轉讓給雷曼於英國的分支,再由後者完成回購105交易。 但實際上,調查顯示,這也大幅增加了雷曼的融資成本,因為“離岸的回購操作比美國本土的操作成本更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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