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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貓貓”周年又現“喝開水死”

http://www.CRNTT.com   2010-02-27 09:13:14  


  中評社台北2月27日訊/2月18日,因涉嫌盜竊,王亞輝被河南魯山縣公安機關帶走,3天後死在看守所。親屬查看屍體後發現,他身上有多處傷痕。據當地警方解釋,犯罪嫌疑人是在提審時喝開水突然發病死亡的。“喝水死”馬上成網絡熱議的焦點。《新京報》今天載文“躲貓貓周年為何又現喝水死”指出, 去年的今天正是雲南“躲貓貓”案真相大白之日:當日,檢方宣布死者李蕎明是被同監室在押人員毆打致死,而不是玩“躲貓貓”死的;今天,“喝水死”又在看守所裡發生:一樣撲朔迷離的死亡,一樣引發爭議的官方對死因的解釋。文章內容如下:

  因涉嫌盜竊,2月18日,男青年王亞輝被河南省魯山縣公安機關帶走,3天後其親屬被告知,王亞輝在看守所死亡。當地警方解釋,王是在提審時喝開水後突然發病死亡的,而親屬發現屍體上有多處傷痕,包括乳頭被割、頭上有洞等。

  “喝水死”馬上成了網絡熱議的焦點。耐人尋味的是,去年的今天(2009年2月27日)正是雲南“躲貓貓”案真相大白之日:當日,檢方宣布死者李蕎明是被同監室在押人員毆打致死,而不是玩“躲貓貓”死的。這起事件引發了去年全國看守所系統的大規模、強力度的整頓。今天,“喝水死”又在看守所裡發生:一樣撲朔迷離的死亡,一樣引發爭議的官方對死因的解釋。

  “喝水死”和之前“躲貓貓”一樣,之所以引發熱議,在於事件本身的離奇,超出了公眾的“信任域”,更在於執法機關最初沒有積極應對公眾的質疑。

  人不可能直接喝水喝死,正常理智的人都無法接受這種“喝水死”的理由。那麼,王的死因到底是什麼?發的是什麼病?《看守所條例》第27條規定:人犯在羈押期間死亡的,應當立即報告人民檢察院和辦案機關,由法醫或者醫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鑒定,並通知死者家屬。顯然,公安機關有責任查明真相,而不是僅給出“喝水死”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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