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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場酒文化之殤

http://www.CRNTT.com   2010-02-24 12:31:56  


 
  針對一些官員借酒宴斂財的現象,2008年11月,重慶秀山縣成立禁酒機構“禁操辦“(禁止紅白喜事大操大辦辦公室)。“禁操辦”規定,實行有獎舉報,提倡實名舉報並為其保密,經查證屬實後對舉報人獎勵500元。違反規定操辦紅白喜事借機斂財的,一律先免職或調離原崗位。被免職的人員,3年內不得提拔;被調離原崗位的人員,5年內不得提拔和調動。一旦查實,在該縣電視台公開曝光當事人。據該縣紀委辦公室通報,僅僅過了一個月,就有5名官員被摘掉官帽,其中有鄉鎮副鄉(鎮)長、部門科長、衛生院長等。

  盡管國內禁止官員在公務時間飲酒有成功的事例,但從全國來看,目前的情況並不樂觀,不少“禁酒令”幾乎成了兒戲。

  據一些專家調查,不少地方對官員在公務時間飲酒甚至沒做硬性規定。有的地方雖然有規定,但也只是落實在文件上,並沒有規定官員在公務時間飲酒後怎麼處理。有的規定中午不准官員飲酒,不少官員就把酒宴設置在晚上,這可以從被曝光的醉酒官員多在晚上出事看出端倪來。一位久經酒陣的官員告訴記者:“現在的接待那麼多,要完全禁止是不可能的,況且有的人還想借招待來客大吃大喝呢!還有不少接待是打著公家的名義接待自己的親朋好友。”

  有些地方的“禁酒令”,出台時說得非常嚴肅,會突擊性的掀起一股風暴。但是風頭過後,接踵而至的就會有各種各樣的“對策”。比如以“招商引資”,“接待上級”等“特殊理由”就可以把“禁酒令”拋在腦後。禁令的本身存在缺陷,執行中又有“特例”。有的沒有處罰,有處罰也是不痛不癢。用不了多長時間,“禁令”自然就形同虛設了。

  源頭治理接待費

  如果說“禁酒令”是治表,那麼建立一種治本之策來解決官員過量飲酒的問題則顯得迫在眉睫。

  某市一名紀委官員說,為什麼那麼多官員明明知道過量飲酒對身體有害還要樂此不疲呢?其中固然有體制的原因,酒文化變異的因素,但最重要是各級官員擁有使用公款接待的權力,而接待費的使用似乎沒有上限,而且不透明,往往導致公款私用。如果取消公款接待,那麼無節制飲酒的官員數量立即就會銳減。這名紀委官員認為這是治理官員利用公款過量飲酒的釜底抽薪之策。

  不少深受酒害的地方官員對於這個觀點均持贊成態度。因為一旦要官員自掏腰包接待公務客人,他得掂量自己錢包的厚度,即使要喝酒,也不得不考慮接待的成本。一旦取消了接待費,出差檢查工作的官員們就會使用自己的差旅費就餐。有人粗算了一筆經濟賬,取消接待費後,單接待酒的費用,全國一年將節約數百億元資金甚至更多。

  翻開新中國的歷史,有40多年的時間是不允許列支接待費的(接待外賓除外)。1984年以後,規定稍稍有了鬆動,即允許吃“工作餐”後要付基本費用。1989年,黨中央、國務院發文又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列支接待費。一位已經退休的老幹部很留戀沒有接待費的時代。他說:“那個時候,出差一律自己掏錢,根本不用為喝酒而煩惱。”

  “從目前看來,取消接待費還不太現實。”另一名紀委官員說,“如果還要保留接待費,就應該合理合法地使用接待費,要及時公示接待的費用,把其用途和明細公之於衆,用公衆的力量來監督暗藏在接待費中的貓膩,在強大的公衆輿論壓力下,官員們自然不好意思大吃大喝,吃喝的規模控制了,喝酒量也會相應得到控制。”而公示接待費這一操作,也是有法可依的,其依據就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率先吃“公示接待費”這只螃蟹的是湖北省武漢市。

  2006年,武漢市先後出台了《關於規範公款接待用餐的有關規定》、《黨政機關公款接待用餐費公示制度》等規定,要求各級黨政機關必須將經營性酒店接待用餐費、食堂接待用餐費、本單位召開的會議接待用餐費、專項經費中的接待用餐費等列入公示範圍,對外進行公示;在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公示上季度公款接待用餐費使用情況,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各單位還要設立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及時調查核實群衆反映的問題。據統計,2006年武漢市各區及市直機關公務接待用餐費用,與上年相比下降32.3%。

  隨後,一些地方競相效仿。重慶市大足縣高升鎮一年的財政收入僅30餘萬元,接待費就高達28萬元。實行接待費用細賬公示制後的2007年,高升鎮的接待費用銳減近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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