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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6日,海協會常務副會長鄭立中(右)與海基會副董事長兼秘書長高孔廉在會上握手。 |
中評社北京1月27日訊/1月26日,兩岸“ECFA”首次協商在北京舉行。澳門《新華澳報》今日刊載評論員富權文章《“ECFA”首次協商澄清兩大方向疑慮》,文章說,人們極為關心的“ECFA”的中文名稱問題,終于有了定落,這就澄清了兩大方向的疑慮:其一是馬政府曾將“ECFA”的中文稱為“兩岸經濟協議”。如按字面詮釋,這等於是一個普通的兩岸經濟協議,並不帶有自由貿易區的性質;其二是來自台灣內部的疑慮,就是民進黨整日價叫囂反對“ECFA”的各種“理由”。內容如下:
兩岸“ECFA”首次協商昨日在北京舉行。據報導,首場協商雙方就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的名稱、基本結構、建立商談工作機制等問題進行了討論,並取得了多項共識,包括雙方確認“ECFA”的中文名稱為“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框架)協議”,及早期收獲清單的協商時間表等。雙方還同意協議的基本內容包括貨品貿易及服務貿易的市場開放、原產地規則、早期收穫清單、貿易救濟、爭端解決、投資及經濟合作等。今後將按不同業務議題進行協商,雙方並交換了稅則及有關經貿管理規定和統計數據等資料。此外,雙方也同意,應本著先易後難、循序漸進的原則,儘快推動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有消息說,兩岸“ECFA”協商已經彈性跳過開放大陸農工赴台工作,及大陸農副產品輸進台灣等。而下一次協商則在台灣進行。“陸委會”經濟處處長李麗珍昨日在代表海基會協商團說明會談成果時表示,何時簽署“ECFA”,時間上可能還比較遠,但爭取上半年完成簽署的目標,沒有改變。
至此,人們極為關心的“ECFA”的中文名稱問題,終於有了定落:還是維持原來的“兩岸經濟合作架構(框架)協議”,只不過是在前面加上了一個“海峽”的前綴詞而已。此暗示了台灣方面仍是將“ECFA”視作為一個類似“CEPA”的“主權國家內的自由貿易區協議”的性質。或如中國人民大學台港澳研究中心主任張同新所指的,“ECFA”是兼顧兩岸特殊性後,一種具有兩岸特色的經貿制度安排,它不同於國際間自由貿易協定(FTA)的若干規定,但卻又比“FTA”的關係更緊密,是屬於“在世界貿易組織(WTO)框架下,兩個地區而非國與國之間的經貿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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