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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運動的要害在於“主權在民”

http://www.CRNTT.com   2010-01-16 08:14:45  


香港泛民主派發動“五區公投運動”,是“項莊舞劍,意在沛公”。圖為香港立法會。
  中評社北京1月16日訊/澳門《新華澳報》今天發表評論員文章《公民投票運動的要害是在於“主權在民”》,文章說,很明顯,香港泛民主派所要搞的“公投”,表面上看其標的是政制發展問題,但如果成功了,就必然會“乘勝追擊”,推動“公投立法”。倘此,就凸顯了“主權在民”,從而背離“香港基本法”對香港政制的“行政主導”設計。更嚴重的是,由於“主權在民”是適用於主權國家的理論,很容易就將香港特區偷渡為“主權國家”,甚至有野心家會提出“獨立自決公投”。因此,泛民主派提出的“公投”,是“項莊舞劍,意在沛公”。全文內容如下: 

  對於香港泛民主派發動“五區公投運動”,一直靜觀事態發展的國務院港澳辦公室、香港中聯辦終於有所反應了。昨日,國務院港澳辦公室發言人就此發表談話,表達對事態“嚴重關注”的態度,並指出,眾所週知,“公投”是由憲制性法律加以規定的,是一種憲制性安排,具有特定的政治和法律含義。“香港基本法”沒有規定“公投”制度。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無權創制“公投”制度。在香港特區進行所謂“公投”沒有憲制性法律依據,沒有法律效力。“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有關“決定”,已對香港特區政治體制的未來發展,包括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實行普選所必須遵循的原則和程序作出明確規定。在香港特區以任何形式對未來政制發展問題進行所謂“公投”,與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不符,是從根本上違背“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而香港中聯辦負責人則強調,香港特別行政區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有關“決定”,已對香港特區政治體制的未來發展,包括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實行普選所必須遵循的原則和程式作出明確規定。因此,香港的政治體制發展問題必須按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處理。在香港進行所謂“公投”活動,都是與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不相符的,不利於香港政治體制在基本法的框架內循序漸進向前發展,不利於香港社會政治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有損於廣大香港市民的福祉。香港特區政府發言人則在重申香港特首曾蔭權前日在立法會答問大會上關於“在香港進行任何形式的所謂‘公投’,都是完全沒有法律基礎和沒有法律效力的,特區政府是不予承認的”表態後強調,香港特區政府正就二零一二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選舉辦法進行公眾諮詢工作,任何偏離“基本法”所規定的行為做法,只會造成更多社會矛盾,無助社會達成共識。“香港社會主流輿論對所謂的‘五區公投運動’不表認同。我們認為所謂‘公投’只會對進一步推動香港政制向前發展設置新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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