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社論 】 【打 印
釣魚維權之說是對合法維權的妖魔化

http://www.CRNTT.com   2009-12-29 16:52:51  


方先生的“特色維權”只是更新了傳統的取證方式
  中評社北京12月29日訊/《新聞晨報》今天刊登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琳的評論文章“釣魚維權之說是對合法維權的妖魔化”,作者表示,“討論方先生的勞動者身份比討論王海的消費者身份還要無聊。和王海一樣,方先生的社會意義也將表現在促進勞動者權益意識的覺醒上。為權利而鬥爭是權利人對自己的義務,也是對社會的義務。我們應樂見在農民工群體中有如此一位標本式的人物出現。”文章內容如下:

  在寧波打工者群體中,有一位“維權狂人”方先生。從2004年起,方先生專挑“問題企業”務工,並已連續將工作過的12家企業告上法庭,基本上屢告屢勝。對於方先生的維權方式,輿論似乎爭議頗大,“惡意維權”、“過度維權”、“釣魚式維權”等標簽從四面八方向方先生飛來。(《浙江日報》12月28日)

  方先生的經歷很容易讓人聯想到“知假買假”的王海。當年的王海也曾風雲一時,輿論圍繞其維權方式爭議不休。核心的質疑在於,“知假買假”的維權人是否屬於真正的“消費者”。將這一質疑移植到方先生身上,則變成了,無意在該工廠工作的維權者,是否屬於真正的“勞動者”。換句話說,“鈎子”是否屬於“勞動者”?

  在筆者看來,討論方先生的勞動者身份比討論王海的消費者身份還要無聊。“維權者”和“勞動者”並不是一個非此即彼的二選一關係,它們完全可以合二為一。方先生和他的工友們一樣,進入工廠後履行了勞動者的所有責任。當他在考勤、上崗、收工之間來回打轉時,我們能說他不是勞動者?方先生跟其他工友的不同之處在於,他懂得自己的權益,也善於維護自己的權益。比如,為了將來的勝訴,保留好每一份能用得上的證據材料。

  至於有論者將方先生比做王海,或給其貼滿了“惡意維權”、“過度維權”、“釣魚式維權”等標簽,事實上已經肯定了方先生作為維權者的身份。他的經歷給予人們的啟發在於,當權利意識普及時,當利用法律和證據也能夠維護自己的權益時,越來越多的工人會借助這種權利意識和維權技巧,來與資方進行對價的博弈——在我知道我的權利的時候,你蒙不了我了。

  如果將方先生維權個案放在當下的勞資關係中進行理解,我們就會發現,這種維權並不“過度”,而是還遠遠不夠。三十年來,勞方維權之艱的困境就在於勞資博弈的力量對比過於懸殊,作為絕對弱勢的勞方欠缺與資方進行法律對抗和輿論對抗的能力。這從深圳最近發生的“塵肺門”即可窺見一二。張海超“開胸驗肺”式的維權經驗,事實上不可複制,勞動保障部門往往又無法期待,於是,擺在工人面前的現實便成了,“從來沒什麼救世主”,只能自己救自己。

  “救自己”或成功維權的秘決便在證據的固定與收集。方先生的“特色維權”只是更新了傳統的取證方式。這與“釣魚執法”不同。“釣魚執法”是通過“鈎子”去誘惑一個本無犯意的人違反法律。而方先生的維權更類似於“臥底維權”,他只是為一家本有違法行為的企業提供了再次違法的機會,而不是誘惑一家本無違法行為的企業產生了違法的“意圖”。

  圍繞方先生的另一問題在於,方明知他所在的企業有種種違法行為,而要繼續工作,是否就說明他認同了這樣一種違法合同——如果說這是一個違法的用工行為的話,那麼,方是否應和企業承擔同樣的責任。但這一問題事實上也不成其為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和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是對資方,而不是對勞方的強制義務。勞動執法部門也有責任監督和確保資方對《勞動合同法》的切實執行。

  和王海一樣,方先生的社會意義也將表現在促進勞動者權益意識的覺醒上。為權利而鬥爭是權利人對自己的義務,也是對社會的義務。我們應樂見在農民工群體中有如此一位標本式的人物出現。各級工會、法律援助機構和其他維權組織也應對這種勞動者的維權之舉予以支持。說得直白些,方先生的行為實則已令勞動保障部門和這些林林總總的勞動者維權組織蒙羞。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