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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草贊助”概念 不宜擴大化

http://www.CRNTT.com   2009-12-14 11:07:14  


據調查,我國以煙草冠名的希望小學有17所
  中評社北京12月14日訊/《青年時報》今天刊登評論員李清的文章“要害不在煙企捐建希望小學”,文章表示,“其實,要害不在煙草企業捐建希望小學,關鍵在於煙企在做慈善贊助時,具體以什麼樣的方式進行,起到了什麼實際效果。不宜把‘煙草贊助’的概念擴大化,認為只要是煙草企業出的錢,就是不能被接受的。”其內容如下:

  據調查,我國以煙草冠名的希望小學有17所。去年地震後,四川災區建立了一所“四川煙草希望小學”,不僅屋頂上有明顯的“中國煙草”的標識,樓下的一塊石板上還寫著“立志奉獻社會,煙草助你成才”。12日召開於清華大學的“煙草廣告、促銷與贊助”模擬聽證會上,一些對上述現象感到痛心的專家提出,煙草企業慈善贊助的根本目的是樹立企業的正面形象,進而達到推銷其產品的目的。只有全面的禁止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才能降低煙草使用,特別是減少青少年的煙草使用。

  加大控煙工作力度、反對煙草企業作廣告促銷,無疑非常必要。不過,對於煙草企業捐建希望小學,我個人以為,這件事本身是煙企在從事公益慈善事業,而任何人和任何企業,都不但有進行慈善捐助的權利,更應當因這類行為受到鼓勵。另一方面,從現實需求的角度來看,落後地區的教育事業發展,也是需要一些“大戶”積極支持的,禁止煙草企業捐建希望小學,這些地方也會有所損失。

  其實,要害不在煙草企業捐建希望小學,關鍵在於煙企在做慈善贊助時,具體以什麼樣的方式進行,起到了什麼實際效果。事實上,《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的引言部分,對於“煙草贊助”是有比較明確定義的:系指目的、效果或可能的效果在於直接或間接地推銷煙草製品或促進煙草使用的,對任何事件、活動或個人的任何形式的捐助。對此我的理解是,如果煙企的捐助行為本身,不能直接或間接起到促銷煙草效果,那麼就不必要當作應當禁止的“煙草贊助”行為。也就是說,不宜把“煙草贊助”的概念擴大化,認為只要是煙草企業出的錢,就是不能被接受的。

  這樣看來,“你每消費一盒×××香煙,就為希望工程做一份貢獻”的宣傳語,可以被認定為“煙草贊助”,因為它在鼓勵香煙消費,至少是在間接推銷煙草製品。“煙草助你成才”的標語也不妥。但是,類似“四川煙草希望小學”的校名,卻未必能起到促銷煙草的效果,因為這裡的“煙草”只是行業名稱。如果這也是在促銷煙草製品,那各地大街上的煙草專賣局、煙草公司的牌子,豈不都要被摘下來?

  不可否認,也如一些專家指出,煙企的根本目的是樹立企業的正面形象,進而達到推銷其產品的目的。但在筆者看來,專家這方面的擔憂,完全可以通過一些手段來消除。比如,對煙企捐建學校可來者不拒,但學校叫什麼名字,可以規定由教育部門在充分斟酌,乃至向社會征集建議後,來作出最終的決定,而不是由煙企自己進行命名,甚至在學校設立“雷人”的標語。

  當然,多數煙企是很精明的,不讓它們“打擦邊球”做變相廣告,它們對公益慈善的興趣會降低。但即便這樣,也比簡單禁止煙企慈善贊助好。其實,無論是煙企的存廢,還是它們的生產經營和社會活動,在國家政策未有重大變化時,只要能嚴格按法律規定辦事,煙企想鑽空子進行違法促銷,並不那麼容易,就看相關部門的作為和智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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