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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條例 不可蕭規曹隨

http://www.CRNTT.com   2009-12-09 10:15:48  


強制拆遷折射物權法博弈地方利益
  中評社北京12月9日訊/《上海商報》今天刊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社會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喬新生教授的評論文章“拆遷條例不可蕭規曹隨”,文章表示,“城鎮規劃民主化、土地出讓市場化、房屋拆遷民事化,政府行為中立化。那麼,相信城鎮房屋拆遷條例將會成為公民財產權利的保護神。反過來,如果蕭規曹隨,在制度設計上仍然沿用傳統的思路,只是在具體的細節方面修修補補,適當提高對被拆遷人的補償標準,那麼,城鎮房屋拆遷糾紛還會不斷增加。”其內容如下:

  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備案審查室官員在接受採訪時透露,國務院正在準備修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拆遷條例》,目前已經組織了國務院法制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林業局等相關部委局,再次進行前期的立法調研工作。

  近期,北京大學5位教授上書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要求廢止2001年11月1日正式實施《拆遷條例》的消息披露之後,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

  筆者之所以反對這個草案,根本原因就在於這個草案秉承了傳統的城鎮房屋拆遷立法思路,把城鎮房屋拆遷看作是一種行政強制行為,把政府作為行政強制拆遷法律關係當事人一方,從表面上來看,似乎維護了被拆遷人的利益,但由於沒有考慮到政府的強勢地位,所以,條例正式實施之後,很可能會大面積損害被拆遷人的合法利益。

  此次北京大學教授提出廢止拆遷管理條例的審查建議,直指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要害。

  首先,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把城鎮房屋拆遷行為看作是一種行政強制行為,絲毫沒有顧及我國《憲法》和《物權法》關於保護公民財產權利的基本原則,充分體現了行政權力不受約束的特征。

  其次,混淆了行政強制徵收和拆遷行為,把政府徵收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與房屋拆遷行為混為一談,直接損害了被拆遷人的合法利益。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政府徵收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徵收居民的房屋必須符合法定程序。可是,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胡子眉毛一把抓,根本沒有考慮到土地徵收與房屋拆遷之間的區別,把徵收土地的行政法律關係,簡單地等同於民事法律關係,結果導致在現實生活中釀成了一個又一個悲劇。

  第三,在現實生活中必須首先辦理徵收手續,然後才能進行房屋拆遷。而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卻授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沒有依法徵收的前提下,給予拆遷人強制拆遷行政許可,這是一種赤裸裸剝奪公民財產權利的行為。

  第四,依照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拆遷補償應當在房屋拆遷之前進行,可是根據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鎮房屋拆遷補償推遲到城鎮房屋拆遷階段,這就導致許多被拆遷人陷入進退維穀的兩難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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