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MOU不夠 必須簽ECFA | |
http://www.CRNTT.com 2009-11-17 14:57:43 |
簽署金融MOU,只表示台灣金融業可設立營業分支機搆,但不代表已中了賺錢與擴大經營規模之大獎,因兩岸加入WTO時,所作金融業開放之承諾有很大落差,為使雙方之開放可達到實質對等,金融業需要列入ECFA早期收穫清單,以取得中國大陸之超WTO待遇。基於互利雙贏原則,MOU簽後,中國大陸金融機構可來台設點,並可同時經營本地銀行所有業務,直接與台商的母公司建立往來關係,和台灣金融業短兵相接。 改善金融基本面 新加坡之資產報酬率近20%,而台灣之銀行業卻不到0.2%,主因是銀行業因台商西進使業務嚴重流失,無法有效運用資金,存放款利差逐年縮小,使銀行主力業務──授信之利息收入驟降,獲利能力逐漸喪失。跟隨客戶就近服務,同時開拓大陸新客源,是有效運用資金之基本原則。兩岸匯款與進出口外匯業務近年急速成長,2002年184億美元,2007年2,618億美元。這幾年台商核准在大陸之投資每年以20%之比例增加,業者估計潛在融資需求規模將可能逾千億美元。 此外,營收逾九成來自台灣,銀行業之經營風險無法有效分散,台灣2000年受美國網路科技泡沫破裂牽累,企業金融呆帳大幅攀升,後來業務轉向消費金融,大量推動信用卡與現金卡,2006年又發生卡債卡奴事件,很多銀行數年獲利轉眼虧光,提升跨境經營之規模,是分散經營風險之重要課題。 前“行政院副院長”邱正雄2006年曾指出銀行業被限在台灣內部整合是第二次金融改革失敗之主因,歐盟單一歐洲政策與美國開放銀行可跨州經營,是歐美金融業併購頗具效益之關鍵因素。 獲得超世貿待遇 金融MOU簽訂後,雖能使目前在大陸已設有辦事處之7家銀行升格為分行,但不能立即經營人民幣業務,已錯過入市先機之銀行業將很難獲利,如此則不易達成兩年連續獲利之承作人民幣條件,同時證券商也不能經營占大陸證券商收入逾九成之A股經紀與買賣,要突破這些中國大陸加入WTO之承諾限制,就必須簽署ECFA,以消除前述市場進入障礙。 台灣之WTO承諾無前述金融業之進入障礙及參股限制,所以中國大陸銀行來台設點,可比照花旗與上海匯豐等外商銀行,立即設立分行、購併本地銀行與承做台幣業務,也可像高盛等外資券商馬上承做台股經紀與買賣,所以開放中國大陸金融業來台有“加權對等”之主張。目前兩岸MOU簽署的時點,從6月可能簽,7月不算晚,一再延遲,相對複雜很多之ECFA,簽署可能要有無法很快完成簽署之心理準備,何況ECFA尚涉及稅賦減免,中國大陸對金融業之營業稅率為零,台灣則為2%。 此外,除了從降低設立分支機構與承做業務之入市障礙,兩岸自2006年12月開始直接通匯,至今已近三年,仍以外幣辦理通匯與信用證業務,非以人民幣與新台幣直接進行匯兌,所以目前十分需要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降低資金成本與提高服務效率,使台灣金融業能與中國大陸金融業與外資銀行在資金與時間成本上公平競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