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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搶在大陸之前加入世貿政府採購協定 | |
http://www.CRNTT.com 2009-04-21 08:31:37 |
在烏拉圭回合談判後期,《政府採購守則》成員為了進一步擴大政府採購的開放程度,開始談判新的《政府採購協定》,並於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結束談判,在對原“守則”的內容進行大幅度調整後,形成了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政府採購協定》。加拿大、歐盟、以色列、日本、韓國、挪威、瑞士、美國、新加坡、中國香港等成員已簽署了“協定”。該“協定”是“WTO”的諸邊協議,而不是烏拉圭回合產生的並對所有“WTO”成員具有約束力的一攬子多邊協定的組成部分,即它僅對簽字國具有約束力。“協定”於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正式生效實施,並在“WTO”內建立政府採購委員會,負責與“協定”有關的事宜,包括對申請加入者進行審查和批准。 根據“協定”的性質及其加入條件,中國在申請加入“WTO”過程中可以不必簽署該協議。但是,中國在實際申請加入“WTO”的談判過程中,是否簽署“協定”一直是被有關國家所關心的一個重要領域。一些發達國家瞄準了中國數額巨大而且前景廣闊的政府採購市場,表示了希望與中國簽署“協定”的願望,並將“協定”與其他加入“WTO”的強制性條件綁在一起,作為中國加入“WTO”的條件。美國確定了將來“協定”談判的三個重點政策:中國、中國台灣和澳大利亞。歐盟也提出,中國首先加入“協定”,並先享受“協定”的權利,後承擔義務,即中國的供應商可先進入其他成員的政府採購市場,獲取採購合同,到一定的時間以後,再讓其他成員的供應商進入中國的政府採購市場。 在台灣加入“GATT”的談判過程中,“政府採購”始終是一個被對手所關切的重要議題之一。美國、加拿大、歐盟、瑞士、日本、韓國等在談判中,都以台灣必須簽署《政府採購協定》,來作為支持台灣入會的條件之一。其原因,除了是台灣地區的“政府採購制度”與《政府採購協定》存在著相當程度的差距之外,主要還是台灣地區的“政府採購市場”的規模,頗受各國重視所致。以美國為例,美國政府即認為台灣地區的政府採購存在有排拒外國廠商、採購資訊不夠透明、公開招標的法定門檻金額過高、給予廠商準備投標文件的時間過短、招標條件妨礙競爭、缺乏廠商申訴制度等現象,阻礙國際貿易的發展,與《政府採購協定》的規定不符,需要調整。此外,美國政府也曾引述台灣媒體的報導,宣稱台灣地區各政府機關一年的總採購額達到二百億美元,以強調台灣政府採購市場的重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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