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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競爭力論壇對ECFA綜合建言 | |
http://www.CRNTT.com 2009-03-17 00:14:46 |
2,ECFA的公民投票必要性 台灣自2003年公佈實施“公民投票法”已舉辦了六項全台性的公投案,包括“強化國防”、“對等談判”、“討黨產”、“反貪污”、“入聯”、“返聯”。從這幾個公投案的經驗來看,由於法律規定的不完善使得公投的舉行往往流於政治工具、浪費國庫公帑且毫無意義。以ECFA之內涵觀之,首先就ECFA的性質而言,由政府的各方發言中可以發現ECFA的定位是廣義的FTA,也就是屬於自由貿易協定的一種類型,其內容所涉及的乃是經濟議題,其簽署前提是以不損及“主權”為原則。既然沒有矮化“主權”的疑慮即無須大費周章的訴諸公民投票。再者,ECFA的範疇在於具有高度專業性之經濟問題,在專業性的考量下,ECFA實不適於以公民投票方式決定其簽署與否。綜合上述兩點,ECFA就其性質與專業性考量,並無訴諸公民投票之必要性。 3,ECFA的行政權與立法權分際 ECFA的問題不僅引發綠營人士的反對浪潮以及公投與否的爭議,事實上對於簽署的程序問題府院兩方也存有分歧的意見。“立法院”主張制定“兩岸訂定協議處理條例”,主張兩岸簽署ECFA必須“先審後簽”,換言之,就“立法院”之立場,認為ECFA的內容需要先經過“立法院”的三讀審議,通過後方可與中國簽署而生效。而“陸委會”則指出,ECFA的法源根據是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明確規定,“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故依據條例來看,“先簽後審”是符合依法行政的規範。 除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提供依法行政的法源之外,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38條明確規範“總統”擁有締約權,大法官釋字第329號則指出“‘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台灣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換言之,府方所提的“事後經‘立法院’審議”在程序上並無問題,協定簽署乃為“總統”之權力,亦屬於行政權的範疇。 儘管簽署ECFA屬於行政權的範疇,行政部門可研擬協定的具體內容,但ECFA涉及兩岸關係,始終是個爭議性且敏感的議題,如果僅是透過事後監督恐難以獲得“立院”與民間的支持。以目前府院兩方的意見來看,“立法院院長”王金平認為如果僅是簽署前到“立院”報告則無法達到有效討論的目的,故希望“立院”成立“兩岸事務因應對策小組”以期能有效討論協定的具體內容。而馬英九“總統”與蕭萬長“副總統”則認為目前“立院”已有常設委員會,且兼具事前聽取報告與事後審查的功能,無須再另設立兩岸小組。儘管ECFA目前在程序上仍未達到一致的共識,但可以確定的是ECFA的具體內容簽署過後仍必須經由“立院”審議通過方生效。 4,用精準的計量數字說服內部 目前對於台灣經貿發展與社會現況之各項統計數字,由於受限於統計單位、統計範圍與採樣模式,往往形成數字與民眾觀感形成強大落差之狀況發生。以98年台灣經濟成長率之預估數字觀之,“行政院主計處”原先發佈之預估數字為2.12%,事後又一舉下修為-2.97%,一正一負之間調整近5%。花旗對於台灣之經濟成長預估為-3.2%,里昂證券對於經濟成長率之預估則大膽預測應為-11%,此一數字一出舉國譁然。然而從此一現象亦可得知,對於不夠精準之計量數字,往往造成台灣民眾之不安與困擾,在相關問題的討論上亦無法有更為精準之依據作為佐證。在ECFA之議題上,由於涉及高度之經濟、國際關係相關專業,因此特別需要更為精準之學術數據與計量統計數字,以作為說服內部之依據與參考。同時在堅強之學理依據與數字的佐證下,方更能使得反對者之檢驗與質疑不攻自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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