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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美介入台灣國際空間 如何應對

http://www.CRNTT.com   2023-12-25 00:00:28  


 
  相較於前5份法案的這種“小修小補”,第六份法案的邏輯特別值得關注:在該法案中,美國國會認為,在美國歷屆政府、國會以及有類似想法的世界衛生組織會員國的支持下,台灣於2009年收到了WHO邀請,從而能以觀察員身份出席世界衛生大會。⑯顯然,在美國國會的理解中,台灣能夠在2009年收到WHO邀請函,這應“歸功”於其對台灣持續不斷的支持,並認為台灣此後能夠連續8年收到邀請,收到邀請就理應成為“慣例”。但是,隨著蔡英文上台後拒不認同“九二共識”,此“慣例”不靈了:自2017年起台灣就沒再收到WHO的類似邀請函。美國國會把大陸在馬英九在任期間所釋放的善意(即允許台灣以“中華台北”名義、以觀察員身份參與世界衛生組織大會的活動)“歸功”於自身的支持,這真的是“貪天之功”,邏輯上完全顛倒黑白。

  (三)《台灣國際團結法案》

  之所以將《台灣國際團結法案》單獨歸結為一類,是因為此法案與前述兩類法律工具並不相同,尤其是與第二類中的生效法案存在重大差異。前述兩類法律工具關注重點是推動台灣參與世界衛生組織的議題,而《台灣國際團結法案》以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為攻擊靶點,試圖通過曲解第2758號決議而達到“一勞永逸”地解決台灣的“國際空間”問題。換言之,推動台灣參與WHO活動僅僅衹是《台灣國際團結法案》意圖達到的目的之一,但並非唯一目的,最終目的在於推動台灣無阻礙地參與包括聯合國等在內的國際組織。⑰與第二類中的生效法案的重大差異在於:第二類生效法案衹是美國介入台灣“國際空間”問題的單純國內法律工具,《台灣國際團結法案》通過曲解第2758號決議而使之具有國際“正當性”與“合法性”,是把國際工具國內化了。因此,相較於第二類中的生效法案,無論是從“正當性”、“合法性”還是從動員國際輿論等諸多角度來看,《台灣國際團結法案》都具有前者所不具備的諸多優勢。而這也意味著,《台灣國際團結法案》與第二類中的生效法案疊加之後,美國介入台灣“國際空間”問題的法律工具種類更豐富了,從此前單純的國內法律工具發展到國內法律工具和國際法律工具兼備的新階段。而從主題內容來看,也從專門衹針對台灣參與WHO這一單一性議題發展為能推動台灣參與任意國際組織這樣的“綜合性”議題。

  當然,從“溯源”角度看,儘管《台灣國際團結法案》對第2758號決議進行了曲解,從美國國會角度來看,此種曲解卻並非自《台灣國際團結法案》始。美國國會對第2758號決議的質疑也早已存在,最早可以追溯至1993年,在該年,美國國會在所通過的決議中聲稱聯大通過的第2758號決議並沒有徹底解決因中國“分裂”而產生的中國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的問題,並主張台灣應當在聯合國擁有席位。⑱當然,美國國會當時衹是試探性地拋出對第2758號決議的質疑。而《台灣國際團結法案》的正式推出,則意味著美國開始正式“名正言順”地攻擊第2578號決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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