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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閩台融合發展的法治保障與路徑 | |
http://www.CRNTT.com 2020-11-16 00:02:39 |
歷史上,閩台兩地就一直保持密切的聯繫。福建和台灣不僅地緣相近、血緣相親,而且在語言文化、宗教信仰、傳統習俗等方面形成了具有眾多相同或相似特徵的區域文化。“區域自身獨特的、無法替代的歷史、人文資源兼具傳承與創新意義,是區域法治的文化特色,也是發揮區域比較優勢的重要條件。”〔4〕閩台區域經濟、文化、習俗等與區域法治發展是相互影響和相互作用的,前者往往深刻影響著本區域人們的思維方式與價值觀念,從而影響區域法治的發展,並構成閩台融合“法治化”運行中最具有基層性和現實性的特色底蘊。閩台長期合作所形成的兩地人民交往的良性社會秩序結構,可最大程度地發揚解決兩地人民法律分歧的創造性,形成一種合乎法律邏輯和文化理性的現代法治文化。實踐證明,相對全國其他地區而言,福建長期以來的涉台地方立法、司法和行政行為已形成一種對台更為包容的品格,既履踐國家層面的法治統一,又彰顯區域法治文化的特色。 具體而論,基於“法治”的基本理念,結合閩台區域法治文化特點,閩台融合法治保障的基本要求應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閩台融合法治保障要求提升立法品質,增強規則透明度 “當前,兩岸都已經選擇法治作為社會治理所遵循的主要方式和核心價值,兩岸都認同通過法律的社會治理是最佳的政治模式。”〔5〕相比於倚賴政治考量、政策主張和個人政治意識的“人治型”兩岸關係模式,“法治型”則更多地期待法律規則具有更高的可依賴性、可預見性及法安定性。“法治的目標是建構穩定社會秩序,然而,這是以社會本身大格局的穩定為前提條件的。”〔6〕在當前兩岸關係複雜多變的局勢下,現實的不確定性使得涉台法治之路變得尤為困難。從當前各省市頻繁推出以“惠台*條措施”為主要形式的涉台政策可見,涉台工作方法不得不側重運用經濟手段和政策調整,而非法治方法。然而,特殊性並不是放棄法治理想的一般理由。相反,處理兩岸關係問題,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需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法。通過省一級人大立法,將各地推出的涉台改革創新措施予以確認和完善,從規則層面明確涉台事務運行機制和管理方式,不僅有助於為台胞在大陸的發展提供穩定的目標預期和法律環境,促進台胞台企落地生根、轉型升級,而且有利於及時評估各類先行先試措施的實施效果,在經驗總結基礎上,及時固化規則,實現開拓性改革經驗的推廣複製。 儘管福建省為兩岸地方事務“先行先試”做出了立法表率,但毋庸諱言,客觀來看,福建省涉台立法在體系、內容、時效性及立法機制等諸多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是系統性、規範性仍有不足。表現在涉台地方立法與上位法或其他法律規則之間存在內容重複或衝突之處,例如台胞投資審批制的相關規定與上位法及實踐已有不符;涉台立法中同一概念用語不同或者使用非規範法學概念用語,例如採用“台胞隨行家屬”的表述,即非規範法學概念。二是涉台立法調整內容有一定的局限性,表現在調整內容主要關注台胞台企經濟類權益,社會權益保障仍不全面,政治權利則幾乎不涉及;在調整對象上主要關注台商、台企員工及隨行家屬等,對其他在閩台胞權益保護立法供給不足。三是涉台立法時效性不足。涉台地方立法內容中存在對兩岸社會熱點問題以及涉台事務中的新問題回應度不高的問題。四是涉台立法完成度不足。由於涉台立法的敏感性、專業性高等因素決定了涉台地方立法的難度較大。例如福建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2018-2022)中有多項涉台專項立法規劃,包括促進閩台養老服務合作、促進閩台青年交流合作方面的立法尚未推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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