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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民進黨邊緣化國民黨兩岸交流角色

http://www.CRNTT.com   2019-08-03 00:17:40  


 
  叁、《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內涵

  2019年3月28日“行政院”院會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之三》修正草案,明定兩岸協商簽署政治議題之協議,應經“國會”雙審議及人民公投之高門檻程序,建立兩岸政治議題協議的民主監督機制。同時規範“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項目;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政治議題協商或約定,無效”。藉此排除任何有關兩岸統一的政治協議。

  一、呼應“四個必須、三道防護網”

  民進黨當局直指這項法案修正在於因應2019年1月2日大陸領導人習近平提出積極探索“兩制台灣方案”、呼籲台灣各政黨各界別推派代表進行“民主協商”等,意圖統戰分化台灣社會,消滅“中華民國”“國家主權”。民進黨當局根據蔡英文於2019年元旦講話提出“四個必須、三道防護網”,試圖建立兩岸互動的“民主防護網”,強化兩岸互動可能影響主權之政治議題配套監督機制,以守護其所宣稱維護台灣安全及整體利益之目標。

  民進黨當局認為兩岸政治議題協議攸關“國家安全”、全民利益及台灣整體未來發展,其性質有別於一般協議,處理程序須受更嚴謹之規範,並應強化民主監督機制。依據“四個必須”及“三道防護網”原則,推動修正兩岸條例,研擬有關兩岸政治議題協議監督程序的修法草案,內容包括兩岸間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須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劃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並完成事前、事中及事後民主監督程序,經“國會”雙審議、舉行聽證、全國性公民投票程序,獲民主充分授權始得簽署協議及換文。針對兩岸政治議題的協商談判,建立高標準、高門檻的民主監督機制,落實談判公開透明、人民參與及“國會”監督。

  二、設定“國會”雙審議、人民單公投”高門檻

  《關係條例》規範複雜程序及高門檻設計,兩岸協議通過其機制形同兩次“修憲”難度。兩岸間涉及政治議題的協議,不論開啟協商前的協議締結或協商後的協議文本,皆需要經過與“修憲”相同的程序,唯公投複決僅針對最後協議文本。這與陸委會所提修正草案“國會”雙審議、人民雙公投”相比減少一次公投,原草案包括協商前得舉辦諮詢性公投,規定“立法院”三分之二委員同意便可開啟協商。

  但現條例新增訂第五條之三明定涉及具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的政治議題之協議,“行政院”應在協商開始九十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劃與“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得開啟協商。前述締結計劃應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四分之三同意,始能開啟簽署協議的協商。若“立法院”判斷雙方無法依締結計劃進行時,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終止協商。

  三、新法比舊法在程序門檻更為嚴格

  原《關係條例》第五條規定,協議簽署計劃衹需報請“行政院長”核定,事後將協議送回“立法院”備查即生效,若需要立法的則送“立法院”修法。國民黨主席吳敦義與可能“總統”候選人皆宣稱將與大陸當局簽署兩岸和平協議,主要係依循此舊法。新法規定當兩岸完成談判協商,應於十五天內報請“總統”核定,核定後十五日內由“行政院”公開協議草案完整內容,函送“立法院”審議,並再次提出“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同時“立法院”應舉行聽證。協議草案再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四分之三同意,再由“行政院”送“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台性公投,有效同意票需超過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

  此次涉及兩岸政治協議通過採取從嚴門檻標準,如此複雜及耗費多時的協商、審議及通過機制,形同在程序性設計排除任何政黨所提兩岸政治協議,無論是“立法院”高門檻審議及公投高門檻同意通過,形成處處卡關的程序性障礙。兩岸政治協議之審議與通過,奠立在政黨高度共識及絕大多數人民同意。當前主要政黨國、民兩黨,無論是在意識形態、“國家認同”及“國家”利益界定均屬高度分歧,這象徵台灣社會係屬分裂社會,兩岸政治協議之通過必須各政黨及台灣社會具高度共識始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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