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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中華民國憲法”的歷史癥結

http://www.CRNTT.com   2017-08-14 00:10:41  


 
  1949年後,國民黨政權退據台灣,為維護其自身在台灣地區統治的“合法性”,國民黨當局才開始將“中華民國法統”之中的“中國性”凸現出來,以實現其以維護“中國法統”為名,行維護“專制法統”、禁錮民主之實的目的。蔣介石政權最為重要的“合法性”來源即是其在1948年選舉的“行憲國大”。然而,“行憲國大”召開後僅一年時間,國民黨政權在大陸的統治即走向崩潰,“中華民國憲法”所設立的“國大”和“五院”等機構亦隨蔣介石政權退往台灣。1954年,首屆“國大代表”和“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任期陸續屆至,而國民黨政權根本無法依照“憲法”規定,在全國範圍內展開“換屆選舉”,因而引發了一場嚴重的“憲法危機”。⑩為解決這場“憲法危機”,繼續維護其在台灣的一黨專政,蔣介石當局選擇由“司法院大法官”出面,作成“釋字第31號解釋”,以“國家發生重大變故……若聽任‘立法’、‚監察‛兩院職權之行使陷於停頓,則顯與憲法梳理五院制度之本旨相違”⑪為由,宣佈第二屆“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繼續行使職權直至“第二屆委員……依法選出集會與召集”為止。“釋字第31號解釋”為台灣地區“中央民意代表”長期不改選提供了“法理依據”,也為彌合因國民黨當局敗退台灣而引起的“全中國”與“小台灣”之間的鴻溝,提供了法理說辭。⑫由此觀之,此號“解釋”的“釋憲邏輯”在於,在遵從“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前提之下,強調台灣當局對“中國”的代表性,繼而以維護此種“代表性”為由,禁錮台灣人民的民主權利。這一“釋憲”邏輯將維護“一個中國”原則與維持國民黨政權的威權統治黏合在一起,從而直接造成禁錮台灣地區內部民主發展的惡果,從而為部分“台獨”分裂分子,以“推翻國民黨威權統治、實現台灣人民民主權利”為由,鼓噪島內部分民眾對“釋字第31號法統”所維持的“一個中國”原則產生敵意提供了藉口。

  由此,“中華民國法統”在台灣地區體現出與1949年之前不同的面向,即一方面,在兩岸隔絕、國民黨當局急需維護其作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地位的背景下,原本隱於其中的“中國性”開始顯露於外;另一反面,在國民黨當局的操弄下,“中華民國法統”與“專制法統”劃上等號,成為島內反對國民黨專制統治力量的攻擊對象。

  解題:“憲政改革”與“中華民國憲法”“中國性”與“專制性”之剝離

  自上世紀八十年代末開始,台灣地區逐漸開始展開破除國民黨威權統治的政治轉型運動,這場運動的規範表現形態,即是“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廢止和台灣地區“憲政改革”的展開。透過七次“憲政改革”,原本影響“中華民國憲法”在台灣地區實施的許多條款,多以“不受限制”“不適用”“停止適用”等名義被廢止,從而使“中華民國憲法”重新在台灣地區開始發揮其政治根本法的實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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