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頁 第2頁 】 | |
地方債新規開啟政府融資模式變革 | |
http://www.CRNTT.com 2014-10-06 08:24:08 |
京華時報發表特約評論員徐立凡文章表示,對地方政府發債進行制度規範,現實原因是地方政府性債務已成經濟發展的潛在隱患。審計報告和財政部的測算顯示,截至去年6月底,地方政府負有直接和間接償還責任的債務約有12萬億元,總體風險可控,但其間存在的主體混亂、利益輸送、暗箱操作等現象,使人對地方債的風險評估難以樂觀。 文章分析,地方債新規體現了與新預算法的對接,同時對地方債怎麼借、怎麼用、怎麼還做了更詳細的規範。在借債環節,意見要求,政府債務只能通過政府及其部門舉借,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等舉借,同時明確對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實行限額管理,並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在用債環節,意見要求,地方政府舉債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對違法違規融資和違規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建立懲罰機制。在還債環節,意見規定,地方政府對其債務負有償還責任,中央政府實行不救助原則。 在為地方政府舉債加設安全閘門的同時,新規也充分考慮了地方政府的合理融資需求,並通過分類處置的方式,拓寬了地方政府的融資渠道。意見鼓勵承擔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的企業積極通過銀行貸款、企業債、中期票據等市場化方式融資;對融資平台在建公益性項目,允許過渡期內繼續通過銀行貸款等原定融資方式籌資建設。同時允許地方政府為保障性住房、公路、水利等項目建設發行專項債券,或者將一般債券資金用到這些領域,增加新的資金來源。 有導有疏,有放有收,旨在解開地方債上的死結,消除潛在風險,啟動地方政府融資模式變革;同時也折射出通過對地方政府發債的授權和管理,調整央地關係的深意。授權地方政府有條件發債,實際是授予地方更大的財務處置權;加以規範,則在於催化地方政府的責任主體意識和市場意識。 |
【 第1頁 第2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