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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地方融資平台要建立退出機制 | |
http://www.CRNTT.com 2014-06-30 08:44:53 |
城投債成“第二財政” 新快報發表中山大學嶺南學院財政稅務系主任林江文章稱,城投公司是現行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下的產物。在現行體制下,財權上收、事權下移,地方政府的一般預算收入主要支撐“吃飯財政”,即保地方政權運轉和為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至於基礎設施建設,為拉動地方經濟增長而需要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的相關支出,就只能依賴預算外資金,其中包括土地財政。 然而自2007年以來,中央不斷完善預算管理體制,把預算外資金逐步納入一般預算範圍之內,加上中央政府加大了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力度,土地財政越來越難以為繼,加上現行的預算法不允許地方政府發債,也不允許其實行赤字預算,最終轉為依靠設立城投公司來作為地方政府的融資平台。 城投公司的舉債名義上是公司債,規避了地方政府不能直接發債的規定,但是萬一該公司的債券出現違約,其還本付息的責任自然轉到了地方政府身上。可是違約事件發生可能是若幹年之後的事,現任地方政府領導人關心的是現在手上有錢來進行各項的經濟建設和基礎設施投資,至於還債則是繼任者的事。故以城投債為代表的政府融資平台愈演愈烈,有人將之稱為地方政府的“第二財政”,這種說法有一定的道理。 融資平台靠政府信用舉債 文章表示,據了解,2012年中國新增地方政府債務1.8萬億元,其中城投債的淨融資為1.17萬億元,占65%;根據審計署的數字,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達到10.88萬億元,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2.66萬億元,如果按照上述65%的比例推算,地方融資平台所形成的債務接近10萬億元,從而有可能成為引爆地方財政和金融風險的“定時炸彈”,不得不防。 更重要的是,上述融資平台的設立具有一定的隨意性和隱蔽性,通常是地方政府通過一紙公文,把若幹土地、資產注入一家機構就可以產生一家城投公司,就成為一家融資平台。而由於資產的注入行為並不被看作是地方政府一般預算的支出行為,地方政府並不需要報請地方人大批准,故上述融資平台公司並不受地方人大和公眾的監督。另外,從形式上看,其舉債屬於某家投資公司的行為,而不是地方政府直接發債,在進行地方債務統計的時候又往往被排除在外。 其實,一般情況下,平台公司並不具備業務運作的能力,而主要借助政府的信用舉債,即使平台公司擁有若幹可以產生利潤和回報的資產,也是地方政府為了滿足融資的要求而有意注入的,公司的主營業務特色並不明顯。作此區分很重要,某梳城市的地鐵公司,就聲稱其不是政府融資平台,其理由就是地鐵運營產生經濟效益,而相關的經濟效益可以用來還本付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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