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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兩岸服貿協議引出法源攻防戰 | |
http://www.CRNTT.com 2014-03-18 09:09:24 |
其二、朝野協商共識的法律位階如何?誠然,如果以單純技術觀點看,國民黨黨團昨日宣佈已經完成對《兩岸服貿協議》的審查程序,確實是跳過了“逐條審查、逐條表決”的朝野協商共識。但將這個朝野協商共識拿到協調“立法院”整體議事程序規範的法律體系去比較,這個朝野協商共識只不過是一個私契,並不屬於法律體系序列。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和《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是經全體“立委”表決通過的正式法律,那個朝野協商共識根本不能與之比擬,不要說是“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就連參與這個法的位階的資格都不具備。 現存的問題是,《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是否屬於“行政命令”。若就“立法院”審查行政命令只能是在表決時通過或否決,而不能修改其條文內容的情況類比,確實是可以比照行政命令,因為按照“WTO”及其他雙邊協議的國際規範,《兩岸服貿協議》也是不能修改其條文內容,只能是通過或否決。在至今尚一個專門規範“立法院”審查兩岸協議的法律的情況下,就只能是比照對“WTO”體系的雙邊協議的範式,執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若超過三個月,視同已審查”的規定,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則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的規定進行處理。 應當說,國民黨黨團總召林鴻池當初在與在野黨黨團進行朝野協商時,是犯了輕信的錯誤,在當時朝野雙方就證所稅案等鬧得不可開交的時空背景下,為了儘早擺脫被動局面,而同意民進黨黨團的建議,將原先對“ECFA”進行審查的“逐條審查,全案表決”方式,改為“逐條審查,逐條表決”,並沒有對公聽會的時程設下時間表,結果讓民進黨有隙可乘。這是一個沉重的教訓,應予深刻記取。而從林鴻池近來的激進表現,甚至提出連“行政院”和國民黨“立委”也認為不妥的“自動生效”主張看,他也正在設法彌補自己的失誤。 《兩岸服貿協議》送院會後,院會將如何處理?這就要看王金平了。這真是湊巧,昨日是王金平七十三歲壽辰,馬英九提前致贈了生日蛋糕與壽酒。這除了是祝壽,也有化解去年的“九月政爭”,並期盼王金平能在“立法院”審查《兩岸服貿協議》時盡力協助過關之意。另一方面,明日法院將就其黨籍案進行宣判。這就從兩個方面,對王金平構成重大壓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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