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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武瓜農屍檢報告為城管脫罪? | |
http://www.CRNTT.com 2013-08-02 12:05:09 |
“誘發”死因公布,就能為城管減輕刑責? 之前幾例城管打死人案,確因“毆打誘發疾病發作”做出了人們認為太輕的處罰 2008年,湖北天門城管打死拍照男子魏文華一案一審宣判,數嫌犯被判刑3-6年。刑期較短的重要原因,就在於認定“外傷致使魏文華的冠心病急性發作死亡”。 2011年,遼陽城管打死人案一審判決,數嫌犯獲刑3-11年。判決中也考慮到“衝突、厮打,誘發被害人心臟病發作,導致被害人急性心功能障礙而死亡”。 然而就法論事,牽扯到“外力與特異體質結合導致的死亡”,定罪確實複雜 公安部門表示,將綜合屍檢意見,釐清責任,進一步加強與檢察機關的合作。而網友最關心的,恰恰就是上述鑒定結論,對於6名城管最終的定罪量刑有著怎樣的影響。 被害人鄧正加本人存在基礎性疾病,這在法律理論上成為特異體質。對於外力與特異體質結合導致的死亡後果,在實踐中存在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特異體質的人對於外力的“應激能力”比較差,在遭受外力的情況下,非特異體質的人通常不會出現的後果,在特異體質的人身上出現了。這種情況下,特異體質本身不是死亡的原因,只是死亡的條件;第二種情況,在外力的作用下,特異體質人本身的基礎性疾病發作,受害人因疾病發作而死,這種情況下,外力不是死亡的原因,而只是死亡的條件。 第一種情況下,儘管被害人存在特異體質,但是外力仍然是死亡的原因,因此,可以認定構成故意傷害致死罪;第二種情況,外力只是死亡的誘發因素,在定罪量刑上,還要看具體的情況。在類似案件中,有些法院是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致害人的法律責任的;還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致害人的責任(在該案中存在致害人主動滋事的事實);更有一例是丈夫毆打妻子,妻子心臟病發作死亡,最後以虐待罪對丈夫判處了徒刑。 回到本案,城管能逃脫“故意傷害致死罪”的可能性並不大 綜上所述,關鍵就在於要釐清,“毆打”和“特異體質”,哪個才是造成鄧正加死亡法理上的原因。可鄧正加的死因鑒定並沒有說清楚這個問題。不過,要說清楚這個問題,也確實不能只看死因鑒定,還要綜合打人者的主觀惡意等因素來判斷。 2010年的一起案件,李某和鄰居因打麻將發生爭吵、推搡,鄰居倒地後死亡。經鑒定,死者系心臟病急性發作而亡;2003年,山東博興農民劉某與另一村民發生爭吵,並對他進行了毆打,致其死亡。經鑒定,死者像鄧正加一樣,腦血管畸形。 兩案同是“誘發特異體質者的固有疾病”,但前者定為過失傷害致死罪,最終處以緩刑;後者定為故意傷害致死罪,量刑為10年(這個量刑是故意傷害致死罪的底限,可見因被害人有特異體質死亡的,即便構成故意傷害致死罪,量刑也會從輕)。區別在於:前案中的相互撕扯,是一種低暴力行為,通常不會造成傷亡結果,可以推定被告人主觀上不抱有“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的心態;後一案中,被告人對受害者進行毆打,這種行為足以對人造成傷害,主觀惡意更大。 根據鑒定,死者左前額部、左顳頂部及枕部分別見三處形態不規則的頭皮下出血,頭部前額、枕部、雙側頸部分別檢見頭皮挫擦傷和皮膚擦傷。這說明外傷並非瓜農自發倒地形成,而是襲擊所致,再結合目擊證人的說法,可能是秤砣擊打。這就不是推搡等“低暴力行為”了。所以,本案並不是“不能預見的意外”,定故意傷害致死罪的可能性很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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