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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出書何以成為非法經營?

http://www.CRNTT.com   2012-11-12 14:13:28  


著名環保人士劉福堂因“非法出版”《天地良心》 可能面臨5年以上徒刑。
  中評社北京11月12日訊/日前,著名環保人士劉福堂非法經營案昨日上午在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法院開庭。檢方指控,劉福堂非法出版環保話題的圖書,並銷售或贈與,擾亂市場秩序。如果檢方指控的罪名成立,按照《刑法》規定,劉福堂將面臨5年以上徒刑。劉福堂辯護律師則稱,檢方並未提供劉福堂涉案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證據,予以行政處罰足以懲戒,並不構成犯罪。

  劉福堂私自出版環保話題的圖書究竟是否構成犯罪?華聲在線日前登載王曉民的文章“私自出書何以成為非法經營?”:

  作為中國特有的刑法罪名,非法經營罪前身是投機倒把罪。1997年投機倒把罪廢除,但仍將非法從事暫時還不能放開、國家禁止或者限制經營的行為定為非法經營罪。根據對非法經營罪的理解,書刊出版行為構成非法經營行為必須嚴重擾亂了出版行業的市場秩序,造成了出版行業的混亂。

  隨著網絡、印刷等技術的發展和普及,以及出版業的改革和放開,個人編輯、印發書刊等私自出書行為日益變得輕鬆與方便。但個人承擔的法律風險也日益增多,稍不注意就有可能被訴以非法經營犯罪,劉福堂“非法出書”案就是其中一例。

  私自出書成為非法經營犯罪,其直接的司法依據是1998年12月23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第11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複制、發行本解釋第1條至第10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第3款規定(經過1999年刑法修正,現為第225條第4款)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從司法解釋的字面意思來看,私自出書構成非法經營犯罪的前提是該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且情節嚴重,與刑法第225條第4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似乎並不矛盾。然而,仔細推敲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及私自出書的行為性質,就會發現私自出書行為事實上很難構成非法經營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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