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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委書記新格局 | |
http://www.CRNTT.com 2012-07-30 10:14:47 |
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法學學部召集人陳光中教授在媒體採訪時也曾提議,“我建議最高法院在全國範圍內普查那些‘留有餘地’的刑事案件,以防止類似佘祥林案、趙作海案這樣的冤假錯案。”他認為,應當取消地方政法委對案件的拍板權。因為這種權力不僅違反了基本的訴訟原則及直接言詞原則,屬於“判而不審”,而且一旦發生錯案,也難以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佘祥林案、趙作海案就是當地政法委協調決定的,這種沉痛教訓應當認真汲取,從制度改革上防止重蹈覆轍。 鑒於上世紀90年代中期,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任建新同時任中央政法委書記。亦有人提出地方政法委書記可由法院院長兼任,這樣既能強化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又能更好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檢察長和公安一把手都不適合當政法委書記,他們都是執行法律的中間環節。實在沒有辦法非得要有一個的話,法院院長擔任政法委書記最合適,比其他都要好。”曾經在最高檢任職的中國人民大學商事法律科學中心副主任楊立新解釋。 對於政法委書記今後誰來當,劉素華沒有給出明確答案,她認為無論是兼任還是專職這主要是人事任命。需實際情況分析,這和幹部本身的能力還有專業背景有關,以及在地方公檢法這三個部門的協調都有關係。不過,針對司法系統人士兼任政法委書記的局面,劉還是表示肯定,這是法律意識的提升和增強,我們不再是簡單的要維持社會治安。 唐新波表示,政法委對公檢法司的協調,應該更多的體現在對面上工作的協調,政法委的領導更多應該體現在對公檢法司的領導、工作人員稱職與否,候選人的醞量、考核、工作成效和業績的考核上,而不是個案的監督和干預上。 不管由哪個部門的人擔任,都存在處理三個部門之間的關係的問題。不在於哪個部門的人來做而在於做了以後如何處理各個部門的分工職能。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趙旭東曾掛職兼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副廳長,他強調“尊重各部門的獨立性很重要”。(作者:沈念祖 王井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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